索引号 11640000MB190962X6/2025-00355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发布日期 2025-10-09 17:00
名称 关于灵武市恒业有色金属冶化有限公司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事项的批复
文号 宁环审固体函〔2025〕334号 成文日期 2025-09-30 17:05


关于灵武市恒业有色金属冶化有限公司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事项的批复

宁环审固体函〔2025334


灵武市恒业有色金属冶化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法的申请》收悉。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你公司开展核实,经研究,现同意你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变更内容如下:

法定代表人由陈科变更为苗立强。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所确定的法人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地址、核准经营方式、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核准经营规模以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等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新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NWF6401002号),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NWF2023025号)同时废止。并遵守以下要求: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规定,按照许可的条件、设施开展经营活动,做好危险废物台账记录、票据管理,依法记录相关信息,确保来源可查、可追溯。

二、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急管理、人员培训等制度,加强项目污染防治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保持3名技术人员在岗,确保依法依规收集贮存处置和安全生产,严禁随意关停、拆除污染防治设施、设备。

三、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法规制度。落实《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要求。严格落实污染防治规定,按要求制定环境监测方案,开展废气、废水、土壤、空气质量等环境监测。

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责任,定期对其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场所安全及环境污染防治情况定期进行监测评价。组织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及时督促整改环境安全隐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污染环境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930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王菡<0951>5160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