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 11640000MB190962X6/2025-00432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 责任部门 | : |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 发布日期 | : | 2025-12-25 17:46 |
| 名称 | : | 关于印发《自治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防治工作指南》的通知 | |||
| 文号 | : | 宁环规发〔2025〕16号 | 成文日期 | : | 2025-12-25 17:46 |
关于印发《自治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贮存处置场污染防治工作指南》的通知
宁环规发〔2025〕16号
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分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
为推动全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规范管理,切实防范环境风险隐患,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研究制定《自治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防治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强化政策宣传,认真组织辖区内相关企业做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贮存处置场污染防治工作指南
为进一步提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规范化管理水平,防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筑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适用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参照本工作指南开展建设、运行、封场等过程的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工作指南所指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是用于临时堆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土地贮存设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是最终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填埋设施,封场后的贮存场按照处置场进行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焚烧、充填回填利用及生态修复环境管理不适用于本工作指南。
二、建设管理要求
(一)环境保护相关手续办理要求
1.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2.排污许可。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等规定,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3.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二)设施要求
1.按照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要求,建设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雨污分流系统、分析化验与环境监测系统、公用工程和配套设施等。永久保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施工监理验收资料,施工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
2.以主要设施为主进行布置,其他各项设施应当按照处理流程合理安排。处置工程的生产附属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等辅助设施应根据社会化服务原则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建设。
3.人流和物流出入口设置应符合城市交通有关要求,实现人流和物流分离,方便运输车辆进出,尽量减少中间运输环节。物流出入口以及接收、贮存、转运、处理处置场所等应与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隔离建设,易产生污染的设施宜设置在办公区和生活区常年主导风向下风向。
4.周围应设置围墙或防护栅栏等隔离设施,防止无关人员和动物进入,并在边界周围设置防飞扬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及防火隔离带。
5.车辆清洗设施宜设在卸料设施和贮存、处置场出口附近,便于及时清洗卸料后的车辆。
6.鼓励在地磅、贮存填埋区域等关键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确保贮存、填埋过程全程监管,有条件的可实现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三、运营管理要求
(一)入场要求
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I类场、II类场进入要求。
1.建立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制度。规范鉴别流程,加强入场属性鉴别分析。新接收的固体废物进场前,要求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等固体废物属性证明材料,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不应接收进场。
2.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入场检测制度。签订合同前应确认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属性,明确产生工艺及节点,开展有机质含量、水溶性盐含量检测。若后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工艺及节点发生改变或性状发生改变,应重新开展检测工作。
(二)运行要求
1.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建立管理台账,全面、准确地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接收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处置等信息,并在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定期申报。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在系统内进行更新。
环境管理台账包括以下内容,同时保留原始凭证和电子版:
(1)与委托处置方签订的协议;
(2)废物的来源;
(3)废物的名称、种类;
(4)废物的特性分析记录;
(5)过磅称重及交接记录;
(6)运输车辆记录;
(7)入场时间;
(8)贮存、填埋区域。
2.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相关文件,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物资,定期安排人员培训、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有效防范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3.鼓励设置使用电子地磅系统,对每批次废物进行称重计量,并留存称重原始凭证,做好交接记录。凭证采集信息包括产生单位、车牌号码、固体废物种类、载货车辆毛重、载货车辆净重等。
4.运输应符合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相关要求,运输线路应当尽量避开集中居民点、学校、饮用水源地等敏感区域,同时对运输车辆进行密闭或苫盖,防止沿途抛洒遗漏污染环境。运输车辆严禁超限超载,进出场时应当进行冲洗,控制并减少二次扬尘。
5.严格执行分类分区贮存、填埋要求,不相容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设置不同的区域进行贮存、填埋作业。接收含硫量大于1.5%的煤矸石入场时,必须采取防止自燃措施。
6.设置明显的场界,不得超过设计标高和边界贮存、填埋。
7.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应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规定,并定期检查和维护。对于分类贮存、填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区域应设置明显的分区标志,明确各个区域贮存、填埋种类。
8.鼓励运营管理单位对防渗系统定期进行防渗效果评估,开展防渗膜完整性检测。
(三)污染防治要求
1.大气污染防治。采取分区作业、覆盖碾压、洒水抑尘、边坡绿化等防止扬尘污染的处理措施,产生气体的还应对排放气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无组织排放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2.废水污染防治。废水(含渗滤液)应当进行收集处理,优先回用。废水(含渗滤液)收集池、回水池、事故应急池等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防渗要求,四周修建雨水导流沟,建立池体底部沉渣清理以及检修台账。废水(含渗滤液)外排或者存在汛期、非正常生产等应急情况下临时外排的,应当提前向行业主管部门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排放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
3.地下水污染防治。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防渗措施,并设置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定期开展地下水水质自行监测。发现地下水水质监测数据异常、有被污染的迹象时,及时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结合地下水本底水平等,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
4.土壤污染防治。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定期开展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发现有土壤污染时,及时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按照污染地块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和修复治理。
5.安装、运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定执行。
6.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等相关标准规定,建立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监测结果。
7.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运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及时向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四、封场及土地复垦要求
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区域贮存、填埋量达到设计有效库容量,堆存高度达到设计标高,服务期满或不再承担贮存、填埋任务时,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实施封场。
(一)在2年内启动封场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封场计划可分期实施,对于分期建设和运营的贮存、处置场,应采取分期封场,待贮存、处置场全部服务期满或不再承担贮存、填埋任务时再开展最终封场。
(二)封场前需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封场(闭库)设计,设计中应当遵照生态恢复水平不低于周边现有生态水平的原则,制定植被恢复方案,控制封场坡度,防止雨水侵蚀。不得随意改变场地用途。
(三)发现土壤、地下水受到项目污染的贮存、处置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污染地块详查,详查结果显示需进行土壤修复或者地下水污染治理的,需编制相关修复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不履行治理职责或者治理效果不达标的,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封场后的贮存、处置场所应当设置标志物,注明封场时间以及使用该土地时应注意的事项。
(五)封场后仍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覆盖层进行维护管理,防止覆盖层不均匀沉降、开裂。运营管理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或者封场设计制定的监测计划,保持渗滤液处理系统正常运行,开展土壤、地下水、废水(含渗滤液)监测,直到连续2年内没有渗滤液产生或产生的渗滤液未经处理即可稳定达标排放。
(六)封场后如需对贮存、填埋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开发再利用,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七)贮存、处置场封场后可依据当地地形条件、水资源及表土资源等自然环境条件和社会发展需求,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土地复垦实施应满足《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要求。土地复垦后用作建设用地的,还应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要求;用作农用地的,还应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要求。
(八)按要求完成封场工程或土地复垦后,应组织开展封场验收,并向社会公示。
(九)历史遗留堆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场地经评估,确保环境风险可以接受时,可进行封场或土地复垦作业。
本工作指南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31日。
相关解读文件详见:关于《自治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防治工作指南》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