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 11640000MB190962X6/2026-00183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 责任部门 | : | 法规与标准处 | 发布日期 | : | 2026-05-25 16:18 |
| 名称 | : | 关于印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6年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 |||
| 文号 | : | 宁环办发〔2026〕24号 | 成文日期 | : | 2026-05-25 16:18 |
关于印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6年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宁环办发〔2026〕24号
厅机关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6年法治工作要点》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6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6年法治工作要点
2026年是 “十五五” 开局起步之年,也是新一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启动实施第一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法治工作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工作会议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统一部署,聚焦全区法治化保障实施“五大战略”实现“五个新突破”若干措施和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五项行动”,以学习贯彻《生态环境保护法典》为重点,持续完善生态环境领域法规制度体系,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效,不断加强普法宣传教育,以高水平法治服务保障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
一、坚持党对法治建设工作的领导
(一)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条例》,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列为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必修课和干部教育培训重点,系统研读《习近平法治文选》第一卷、《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2025 年版)》等权威读本,推动领导干部持续强化法治思维、提升依法决策能力(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法规与标准处牵头,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共同落实)。
(二)严格落实法治建设主体责任。厅党组专题听取2025年度法治工作汇报,研究部署2026年法治重点工作,研究解决法治领域重、难点问题。厅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强化统筹领导,抓好《生态环境法典》贯彻执行,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法规与标准处牵头,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共同落实)。
(三)强化法治建设制度落实和考核评价。认真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年度法治建设情况。强化领导干部学法述法制度,纳入厅领导及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内容,压实法治政府建设和普法责任,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地。厅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中法治建设分值占比不低于5%(法规与标准处牵头,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共同落实)。
二、持续构建生态环境领域法规标准体系
(四)全面开展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定《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8部地方性法规、1部政府规章及48件规范性文件的集中分级分类清理,及时停止执行与法典不一致的规定,确保法治统一(法规与标准处牵头,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共同落实)。
(五)有效加强法规制度供给。对标主要环境要素,结合地方性法规规章清理结果,提出立法建议,持续健全生态环保法规体系。对标梳理生态环境法典明确的相关制度,查缺补漏优化完善,以协同高效的法规制度体系助力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攻坚年“三大战役”“九项行动”全面推进落实。支持指导设区的市制定贴合实际、靶向性强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不断健全完善地方生态环境法治体系(法规与标准处牵头,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共同落实)。
(六)围绕“减污降碳”强化地方标准引领。推进《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运维质量管理技术规范》《铁合金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7项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的制定,积极争取2026年地方标准的立项,为区域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提供技术支撑(法规与标准处、大气处、监测处、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应对气候变化与机动车污染防治中心负责落实)。
(七)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发布全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研究制定《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工作指引》,进一步规范案件办理程序、明晰部门职责分工、统一裁量执行标准,提升全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水平(法规与标准处牵头落实)。
三、纵深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八)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五项行动”。紧扣《法治政府建设“五项行动(2026年)”工作方案》(宁政办发〔2026〕8号)要求,严格对标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扎实推进中央、自治区法治督察及自治区党委巡视法治方面反馈问题整改,坚持举一反三、以改促治、长效常治,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全面落实、提质增效(法规与标准处牵头,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共同落实)。
(九)强化重大行政决策落实。坚持依法决策,确定公开2026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落实机制,决策执行情况定期报告,适时开展决策后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优化决策事项,不断提升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办公室<宣传教育处>牵头,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共同落实)。
(十)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禁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规范内部办文机构与法制工作机构会商联审,确保规范性文件“应纳尽纳”。严格执行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强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刚性约束,落实“三统一”制度,建立登记台账和常态化清理机制,确保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中的作用,提升合法性审查效能(法规与标准处牵头,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共同落实)。
(十一)强化涉企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健全文件出台前置审查、存量政策动态清理机制,对各类涉市场政策文件应纳尽纳、应审尽审、凡审必严,筑牢政策源头防线,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法规与标准处牵头,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共同落实)。
(十二)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规范行使行政权力,制定年度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深入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对标生态环境法典修订行政许可、行政备案等事项清单,严禁清单外违法实施许可、变相增设审批事项等。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一件事一次办”等政务服务改革,强化重大项目建设要素保障,持续提升行政效能与服务满意度(法规与标准处牵头,厅负有行政服务事项的相关处室、单位共同落实)。
四、全力提升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效能
(十三)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达标活动。严格对照《司法部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指标体系》,开展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达标活动,从突出健全执法制度机制、提升行政执法质效、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夯实执法保障基础4个方面,边查边促边改,切实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法规与标准处牵头,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核辐射安全中心配合,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共同落实)。
(十四)持续规范行政执法制度机制。对标生态环境法典更新生态环境执法有关文件,及时调整执法事项目录,修订完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更新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系统,完成与全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完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指引,细化执法流程。严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严禁无权执法、越权执法、无证执法。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法规与标准处、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牵头,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配合落实)。
(十五)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防止和纠治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问题。制定涉企行政检查年度计划,深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全面落实“亮码入企”制度,深化“综合查一次”,积极推进行政检查案卷规范归档。加快推行非现场监管、信用监管,推动实现“有需必应、无事不扰”,强化数字化监管以及对新产业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积极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信用修复提示函“两书同达”(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法规与标准处分别负责,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配合落实)。
(十六)全面推进诚信政府建设。持续规范行政决策、政策执行、合同履约及政务服务全流程管理,严格履行政策承诺、合同约定,坚决杜绝随意决策、新官不理旧账、违约毁约等失信行为。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扎实做好生态环境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提高答复质量,保障社会公众对生态环境信息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坚决防止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行政诉讼案件(法规与标准处、科技与财务处、办公室<宣传教育处>牵头,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共同落实)。
(十七)强化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全面贯彻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稽查办法》,常态化落实生态环境稽查要求,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发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同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备案制度(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法规与标准处分别负责)。
(十八)深化协同联动监管健全行刑衔接机制。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重点建设项目的联合风险提示和全过程监管,推动环保执法从“事后处”向“全程规范”转变。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防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牵头,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配合落实)。
(十九)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加大生态环境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及调解力度,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建立完善应诉案件责任分工、快速响应机制,及时研究确定应诉及争议解决方案,强化行政争议非诉讼化解。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行政复议意见(建议)书反馈率保持100%,实质性采纳或成果转化率不低于90%。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可征询同级行政复议机构和人民法院的意见建议(法规与标准处牵头,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共同落实)。
五、广泛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二十)深入开展党内法规学习宣传。厅各基层党组织要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重要论述,以党章、准则、条例为重点,系统学习宣传党内法规,将其作为“三会一课”核心内容、列入党员应知应会清单,推动党内法规宣传与国家法律宣传协调衔接,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纪律意识、规矩意识与依法履职能力(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法规与标准处牵头,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共同落实)。
(二十一)加强行业法律法规学习宣贯。以学习贯彻《生态环境法典》为主线,系统学习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配套制度规范,将法律知识与执法实践深度融合,切实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生态环境事务、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能力,夯实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专业基础(法规与标准处、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牵头,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共同落实)。
(二十二)健全常态化学法考法体系。严格落实会前学法制度,按照计划抓实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厅领导班子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4次,主要负责同志带头讲法不少于1次。办好习近平法治思想大讲堂,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推进干部年度学法不少于60 学时,至少组织一次领导干部旁听庭审。落实领导干部任前及国家工作人员年度全员考法制度,以考促学、以学促行,持续筑牢全体干部法治意识和依法履职根基(法规与标准处、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办公室<宣传教育处>牵头,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共同落实)。
(二十三)尊崇学习宪法民法典提升法治素养。以深入学习宪法、民法典、法治宣传教育法等为重点,有效落实全区公民法治素养“1+7”提升行动,紧扣国家宪法日、六五环境日等重要节点,策划开展主题突出、形式多样的生态环境普法宣传活动,弘扬生态文明法治理念,深化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着力增强公民法治意识、培育法治信仰、提高守法自觉(法规与标准处、办公室<宣传教育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中心牵头,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共同落实)。
(二十四)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健全行政执法以案释法常态化机制,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中,强化以案释法宣讲活动,同步提升执法人员和执法对象法治素养,着力构建全员学法普法格局,营造生态环境良好法治氛围(法规与标准处、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牵头,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共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