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40000MB190962X6/2026-00224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发布日期 2026-05-22 17:00
名称 关于“露营经济”仍需持续规范建议的协办意见函
文号 宁环函〔2026〕258号 成文日期 2026-05-20 17:00


关于“露营经济”仍需持续规范建议的协办意见函

宁环函〔2026258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现就自治区政协稳增长促发展建言献策“金点子”行动3月份建议“关于‘露营经济’仍需持续规范的建议”,提出如下协办建议: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对生态旅游和户外休闲需求的持续增长,“露营经济”作为文旅消费新业态发展迅速,对于激活消费市场、丰富旅游供给具有重要意义。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围绕主责主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切实规范引导“露营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一是落实分区管控,严守依法管理的生态红线。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482号),我区已锚定“一带三区”总体布局和“一河三山”生态坐标,以生态保护红线为基础确定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六盘山、贺兰山、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只准进行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禁止开展旅游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实验区可进行科学实验、参观旅游等活动,但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实践中多个省份已对此类行为予以规制,近期部分省份已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违规徒步、露营等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因此,建议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自然保护区管理要求融入露营地选址审批前置条件,明确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以及生态保护红线核心区内开展露营活动,从源头上防范环境风险,确保“露营经济”发展与筑牢西北生态安全屏障同频共振。二是规范污染防治,健全全过程的环保监管。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自治区依法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以及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等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在污染防治标准方面,应严格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相关标准要求,露营项目产生的餐饮废水须经隔油处理后与其他生活污水合并处理达标排放,生活垃圾须分类收集并及时清运。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议露营项目须全面落实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措施,将露营地污水收集处理和垃圾分类管理作为项目运营的基本前提,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的不得开展经营。此外,积极倡导“无痕露营”理念,引导露营经营主体和露营参与者主动带走露营废弃物,做到不遗留、不掩埋、不焚烧,最大限度降低露营活动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三是完善损害赔偿,筑牢刚性约束的法律底线。建立健全露营活动生态环境损害的追责与修复机制,确保环境损害行为承担应有的法律后果。根据《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宁环规发〔20257号),建议在露营活动监管中,对于违规露营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生态保护红线或自然保护地损害的行为,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形成“损害必赔、破坏必究”的刚性约束,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公共权益,为“露营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同时,深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积极践行绿色、文明、低碳的露营方式,推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自律”的良好局面。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6520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单位及电话: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0951>51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