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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6-12-26 09:32 点击: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10月8日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新形势下环境保护政务公开,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增强环保部门公信力、执行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障人民群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环境保护部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环办厅〔2016〕59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6〕67号)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细化政务公开工作任务,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期盼关切,大力推进环境保护政务公开工作,以公开促改革,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坚持依法公开。以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依据,推进环境保护政务公开工作,依法依规明确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加速推进各级环保部门实现权力运行全过程、政务服务全流程的公开。

坚持便民快捷。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政务公开作为维护公众权益、方便公众生产生活的重要途径,减少信息封闭带来的负面影响,切实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公开政务信息。

坚持上下联动。推动全区环保系统上下联动、协同用力、层层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做到横向全覆盖,纵向全连接,形成环境信息公开的整体效应。

坚持改革创新。注重公开工作的精细化、可操作性,务求公开实效,让群众看得见、听得懂、能监督。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新闻媒体为载体,扩大公众参与,促进环境管理工作有效实施。

二、加快推进权力运行和政务服务阳光透明

(一)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开。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下放、保留事项的公开工作,重点公开保留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将我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在宁夏环保网公示,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公开调整和变更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按照规定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及时在宁夏环保网公开(法规与宣传教育处、规划财务处、科技标准处牵头落实)。推进预决算、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信息公开(规划财务处牵头落实)。及时公开和更新部门机构信息、人事任免信息、公务员事业单位考录信息(办公室牵头落实)。

(二)推进环境监察执法公开。围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实行“阳光执法”。环境监察执法机构根据事权和职能,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有序、准确便民的原则,梳理并公布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流程等,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环境监察执法局牵头落实)。按照“信用宁夏”建设统一工作安排部署,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行政处罚、抽查检查和企业严重违法失信等信用信息互联共通(法规与宣传教育处、信息与应急中心牵头落实)。

(三)推进环境保护政务服务公开。把实体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与网上办事结合起来,推动政务服务向网上办理延伸,逐步实现服务事项在线咨询、网上办理、电子监察。编制完善项目服务指南,简化优化办事流程,研究出台行政审批窗口服务行为规范,让群众办事更明白、更舒心。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的准予、变更、延续、撤销和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行政审批办公室牵头,相关处室、事业单位配合落实)。推进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定完善具体办法,组织编制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公开服务指南,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法规与宣传教育处牵头,各事业单位配合落实)。

(四)推进环境政策公开透明。对公开的重大政策,要分专题进行梳理汇总,通过在厅网站开设专栏、设立新媒体专题、出版政策及解读汇编等方式集中发布,增强公开的系统性、针对性、可读性(法规与宣传教育处牵头,环境宣传教育中心、信息与应急中心配合落实)。

(五)实施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积极配合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稳妥制定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细化和明确不予公开范围,及时调整更新。负面清单外的事项原则上依法依规予以公开。健全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规范保密审查程序,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对依法应当保密的,切实做好保密工作(法规与宣传教育处牵头,相关处室、单位配合落实)。

(六)推进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在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中,监督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开项目建设环境影响、主要环保措施等相关信息,做好公众参与工作。向环保主管部门报批前依法公开环评文件全本,环保部门受理后,向社会公开受理、审查、审批等相关信息(环境影响评价处牵头落实)。

(七)积极推进行政决策公开。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3号、74号),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办事。积极推行重大决策预公开,扩大公众参与。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决策事项,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在决策前通过厅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等相关信息,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决策作出后,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确保决策全过程公开(办公室牵头落实)。

(八)推进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公开。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提出的重要事项,特别是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的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细化公开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等,实事求是公布进展和完成情况(办公室牵头落实)。推动做好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的公开,对贯彻落实环保政策措施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责情况向社会公开,加大对督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奖惩情况的公开力度。深化审计结果公告及整改情况的公开,以公开推动审计问题的整改,促进重大政策措施有效落实(涉督查事宜办公室会同环境监察执法局牵头落实,涉区域限批事宜环境影响评价处牵头落实,涉挂牌督办事宜法规与宣传教育处牵头落实,涉约谈事宜由约谈处室牵头落实,涉审计事宜规划财务处牵头落实,涉问责事宜纪检监察室牵头落实)。

(九)推进环境保护政务信息主动公开。

1.全区重点区域及主要城市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围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时公开大气污染防治现状、目标、进展情况、整治措施、相关措施(大气环境管理处牵头落实)。按时发布各市环境空气质量信息、排名情况及月报,按时公布重点区域未来5天形势、市(县、区)未来3天形势、重点城市未来24小时、48小时空气质量预报,城市空气质量指数范围、空气质量级别及首要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和建议措施等,并向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通报环境空气颗粒物情况(环境监测处、大气环境管理处牵头,环境监测中心站配合落实)。

2.全区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围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时公开水污染防治现状、目标、进展情况、整治措施、相关措施(水环境管理处牵头落实)。实时发布地表水自动监测网监测数据,按时发布我区主要流域重点断面水质自动监测信息,利用信息简报等方式公开黄河干流、支流,主要排水沟水质情况。2016年1月起,按照《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方案》(环办监测〔2016〕3号),进一步推进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地级及以上城市通过网站、地方主流媒体等公开渠道按月公开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会同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公开供水厂出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信息(环境监测处、水环境管理处牵头落实,并协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3.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信息。围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工作,及时公开土壤污染防治现状、目标、进展情况、整治措施、相关措施。做好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土壤环境管理处牵头落实)。

4.自然生态保护信息。按程序及时公布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晋升、调整和面积、范围等信息。按规定公开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实验区相关信息(自然生态保护处牵头落实)。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全面公开建设项目环评、竣工环保验收、环评资质的受理、审查、审批政府信息,全本公开环评文件,全文公开批复文件及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处牵头,涉及相关职能的业务处室、事业单位配合落实)。

6.环境质量信息。按时编制完成《宁夏环境质量月报》《宁夏环境质量季报》《宁夏环境状况公报》、《环境质量专报》《全区五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排名》和相关通报,并及时在厅网站和相关媒体公布(环境监测处牵头落实)。

7.重点排污单位信息。推进国控、区控重点污染源企业全面公开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环评及其他环保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等(环境监察执法局、信息与应急中心牵头落实)。按时公开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处牵头落实)。按时公开年度需完成的重点减排项目及进展情况等相关信息(规划财务处牵头,大气环境管理处、水环境管理处配合落实)。

8.环境监察执法信息。继续推进国控、区控重点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督促地市(县、区)环保部门加快推进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环境监测处、环境监测中心站牵头,信息与应急中心配合落实)。公开大气、水、土壤、生态专项执法检查督查情况。公开全区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信息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大生态环境专项执法督查信息。定期公开重点案件督办、挂牌督办案件、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重点案件后督察情况、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公开行政处罚、排污收费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等相关信息(大气环境管理处、水环境管理处、法规与宣传教育处、办公室、环境监察执法局、信息与应急中心依据各自职责牵头落实)。及时在宁夏环境保护网公开固体废物行政审批结果、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不达标的企业名单、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合格的指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企业的处理情况、重金属污染防控企业名单等信息(土壤环境管理处牵头,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配合落实)。

9.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应对情况及调查结果。公开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督导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信息。依法依规明确回应主体,落实责任,确保在应对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及社会热点事件时不失声、不缺位。重特大或敏感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督促指导地方政府及时公开信息,我厅适时发布新闻通稿。针对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各种虚假不实信息,督促指导地方政府迅速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信息与应急中心牵头,法规与宣传教育处、环境宣传教育中心配合落实)。

10.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宣传贯彻《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核与辐射安全公众沟通工作方案》,全面推进和落实公众沟通工作。做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信息公开工作。做好核与辐射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保验收的受理、审查、审批信息的及时公开。依法依规发布全区辐射环境监测自动站监测数据(核与辐射安全局牵头落实)。

(十)积极稳妥做好依申请信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公开。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予以书面答复。在处理内容比较敏感、答复难度较大、社会效应预期复杂的申请时,牵头部门组织好协调会商。加强对依申请公开答复情况的评议,推动行政机关更好满足申请人需求(办公室牵头,相关处室、单位配合落实)。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开(法规与宣传教育处牵头落实)。

三、着力提升政务开放与社会参与水平

(一)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出台重要政策,牵头处室、单位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联合自治区政府其他部门出台文件时,文件起草部门负责报批解读方案),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厅网站和媒体发布。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法规政策和重大措施,由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协调厅领导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带头宣讲政策,解疑释惑,传递权威信息。加强环境保护专家库建设,为专家学者了解政策信息提供便利,更好地发挥专家解读政策的作用。针对不同社会群体,采取不同传播策略,注重运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特别要重视发挥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定向定调”作用,及时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增进社会认同(法规与宣传教育处、环境宣传教育中心牵头,相关业务处室、单位配合落实)。

(二)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政务舆情监测工作,扩大舆情收集范围,及时了解各方关切,有针对性地做好回应工作。对涉及环保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等热点问题,要认真研判处置,及时借助媒体、网站等渠道发布准确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有关政策措施、处置结果等,认真回应关切(法规与宣传教育处牵头,信息与应急中心、环境宣传教育中心配合落实)。

(三)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善于运用媒体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引领舆论、推动工作。对重要会议活动、重大决策部署、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重要动态等方面信息,要统筹运用媒体做好发布工作。重要信息、重大政策发布后,要注重运用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位置、重要时段及时报道解读。出台重大决策部署,要通过主动向媒体提供素材,召开媒体通气会,推荐掌握相关政策、熟悉相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接受访谈等方式,做好发布解读工作。畅通媒体采访渠道,创造条件安排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负责人列席有关重要决策会议。注重加强政策解读传播,扩大政策信息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法规与宣传教育处、环境宣传教育中心牵头,相关处室、事业单位配合落实)。

(四)着力扩大公众参与。搭建证明互动平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用政务更加公开透明赢得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充分利用厅门户网站、“12369”举报平台等载体,积极探索公众参与新模式,提高公共政策制定、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响应速度。通过政务公开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不断完善政策,改进环保工作(办公室牵头,信息与应急中心配合落实)。

四、全面加强政务公开能力建设

(一)提高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标准化水平。加快推进政务公开相关制度的修订工作,做好配套内容的修改完善(法规与宣传教育处牵头落实)。及时公开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根据环境保护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动态调整政务公开内容。(法规与宣传教育处牵头,办公室及相关处室、事业单位配合落实)。

(二)提高政务公开工作信息化集中化水平。逐步建设环保集群网站,加强各级环保部门网站的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监督。加快推进厅网站升级改版工作,进一步规范其功能定位、栏目设置、内容保障等,加快完善功能、健全制度,做好内容和技术保障特别是信息发布更新工作,着力完善搜索查询功能,方便公众获取信息,发挥好网站政务公开第一平台作用。整合厅网站信息资源,加强各级环保部门网站之间的协调联动,强化与中央和地方主要新闻媒体及新闻网站、重点商业网站的联动,充分运用新媒体手段拓宽信息传播渠道。真正把厅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更加权威、更加及时的环保政务公开平台、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回应社会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信息与应急中心牵头落实)。

(三)提高政务公开队伍专业化理论化水平。把政务公开工作培训纳入厅系统干部培训教育计划,利用环保“大讲堂”等学习平台,设置专题教育单元,增强培训效果,提高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的能力(办公室牵头落实)。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赵旭辉厅长担任组长,黄雅杭副厅长任副组长,各处(室)、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与宣传教育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厅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各处室、各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明确分管领导,配齐配强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配合部门(单位)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各业务处室按职责落实并归口指导直属事业单位信息公开)。

(二)加强经费保障。将政务公开工作经费、厅网站更新改造、设备购置等费用列入预算,及时足额拨付,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相关经费支出,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创造条件(规划财务处牵头落实)。

(三)加大考核监督力度。强化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加大分值权重,所占分值权重不低于4%。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督查重点,加强督促检查(办公室牵头落实)。

(四)完善激励问责机制。强化激励和问责机制,对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到位、社会满意度高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公开工作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牵头落实)。

各处室、单位要对照《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政务公开分工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视情对政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以前有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规定与本方案如有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