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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共宣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技术审核意见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8-01-30 14:38 点击:

宁污防发〔201823

关于宁夏共宣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技术审核意见

厅土壤环境管理处:

201812日,宁夏共宣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出《关于宁夏共宣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办危险废物(临时)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宁共宣环科发〔2017004号),申请办理HW50废催化剂(772-007-50)类别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我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并会同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石嘴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分局对宁夏共宣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设施进行了现场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该单位危险废物贮存库建设不规范,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第五条第(三)款“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的要求。

二、该单位现场部分生产工艺设施未连通,不具备运行条件,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第五条第(五)款“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的要求。

三、该单位厂区构筑物布置人流、物流为一个出入口,未分开,不符合《废烟气脱硝催化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中第三条第(四)款中“厂区必须为集中、独立的一整块场地或车间,并且贮存区、生产区应与办公区、生活区分开” 的厂区要求。

四、该单位厂区地磅计量设施未连接电脑,无法记录历史磅单,不符合《废烟气脱硝催化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中第三条第(四)款中“厂区出入口具有量程 50 吨以上且与电脑联网的电子地磅, 能够自动记录并打印每批次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的重量”计量设备要求。

五、该单位视频监控设施无法正常运行,且监控点位只有两处,不符合《废烟气脱硝催化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中第三条第(四)款中“厂区所有进出口处(须能清楚辨识人员及车辆进出)、地磅及磅秤、贮存区域、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再生利用设施(包含预处理设施、场地)、废水收集池、废渣堆存区域以及处理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区域,应当设置现场闭路电视(CCTV)监控设备,厢式货车和用篷布遮盖的货车在出入厂过磅时打开厢门和篷布,视频监控应清楚显示车内情况,视频监控系统应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危险废物管理系统联网”的视频监控要求。

六、其他情况

(一)该单位收集危险废物贮存库地面未设置贮存区域标识和应急安全疏散标识;

(二)吸灰生产车间布袋除尘器附近有老旧电源线路,且其他厂区部分车间存在老旧设施,尚未拆除,吸灰生产车间未建设密闭装置。

鉴于上述情况,宁夏共宣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次申请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五)款及《废烟气脱硝催化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中第三条第(四)款等相关要求,建议不同意办理宁夏共宣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退回相关申请资料。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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