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关于宁夏宁平炭素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技术审核意见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7-09-05 15:14 点击:

关于宁夏宁平炭素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危险

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技术审核意见

厅土壤环境管理处:

2017年7月7日,宁夏宁平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出《关于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宁炭发〔2017〕22号),申请办理HW10多氯(溴)联苯类废物(导热油)、HW11精(蒸)馏残渣 (煤焦油)、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残阳极)类别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我局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并会同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平罗县环境保护局对宁夏宁平炭素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设施进行了现场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该单位申请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为HW10多氯(溴)联苯类废物(导热油)、HW11精(蒸)馏残渣 (煤焦油)、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残阳极),但环评中只批复了HW11精(蒸)馏残渣 (煤焦油),申请的危险废物经营类别超出环评批复内容,此次申请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第五条第(五)款“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的要求。

二、该单位未提供有效的与有资质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及有关资质证明,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第五条第(二)款“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的要求。

三、该单位产生的电捕煤焦油在厂区内露天堆存,未按规范要求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第五条第(三)款“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的要求。

四、该单位危险废物利用设施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要求。

鉴于上述情况,宁夏宁平炭素有限责任公司本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第五十二条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等相关要求,建议不同意办理宁夏宁平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

                                                 2017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