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8-08-21 10:13 点击:
宁环审土壤函〔2018〕111号
关于同意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
跨省转移危险废物意见的函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贵厅《关于征求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意见的函》(青环函〔2018〕28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宁夏石嘴山市瑞新化工有限公司具备收集、贮存、利用,HW11精(蒸)馏残渣(261-032-11氯乙烯单体生产过程中氯乙烯蒸馏产生的重馏分)的资质,经营规模4000吨/年,资质有效期至2021年10月27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为NWF[2016]012号。
鉴此,同意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产生的二氯乙烷(HW11,261-032-11)300吨,于2018年12月31日前转移至宁夏石嘴山市瑞新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收集、贮存、利用。
请贵厅督促产废单位及运输单位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要及时有效,能确保环境安全;企业必须派专人负责押运,签订运输环境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途中填埋、倾倒和沿途散落;产废单位要将危险废物预期到达时间及运输路线报告接收地和沿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运输车辆和路线不得途径环境敏感地区;所运危险废物安全运达目的地后,将安全接收危险废物处置回执单(验货单)于一个月内送宁夏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中心备案。如有违法行为,我厅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联 系 人:邵亚林
联系电话:0951-6982770
邮寄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
宁夏政务服务中心 二楼环保厅(44号)窗口
邮编:750001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中心,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石嘴山市
瑞新化工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8年8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