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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电宁夏石嘴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转出)的技术审查意见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7-09-21 08:43 点击:

宁固管发〔2017〕150号

关于国电宁夏石嘴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危险

废物跨省转移(转出)的技术审查意见

厅土壤环境管理处:

根据《国电宁夏石嘴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废催化剂)转移的请示》(宁石电发〔2017〕77号),我局对国电宁夏石嘴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计划产生的废催化剂(HW50,772-007-50)转移至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利用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将技术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为国电宁夏石嘴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位于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工业园区,计划将产生危废催化剂(HW50,772-007-50)转移至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转移量384吨。危险废物为固态具有毒性。

(二)接收单位基本情况

危险废物接收单位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三元开发区,是安徽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为340107004号,资质有效期自2016年12月22日至2019年12月21日,处置类别为钒钛系催化剂(HW50,772-007-50),核准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核准经营规模3300吨/年。

(三)运输单位基本情况

运输单位为安徽亿恒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许可证为341300400013号,资质有效期至2019年7月30日。江苏永刚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许可证为321300300010号,资质有效期至2020年02月04日,两家运输单位经营范围均涉及危险废物运输。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亿恒物流有限公司、江苏永刚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运输协议。

(四)其他有关情况

转移的危险废物以模块密式包装,汽车运输。沿途经过地级市有宁夏:石嘴山市,银川市;陕西:延安市;河南:洛阳市;安徽:阜阳市,合肥市

二、材料审查

(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情况

国电宁夏石嘴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环评报告中2×300兆瓦机组烟气脱硝过程中产生的废钒钛系催化剂。该公司计划将产生的危险废物转移至具有处置资质的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利用,目前已与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利用处置协议。

(二)接收单位情况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安徽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与国电宁夏石嘴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协议。该公司已与安徽亿恒物流有限公司、江苏永刚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运输协议,制定了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三)运输单位情况

安徽亿恒物流有限公司、江苏永刚物流有限公司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

三、现场审查

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石嘴山市惠农区环境监察大队对国电宁夏石嘴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审查。经审查,该公司将危险废物暂存于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库,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标识、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转移联单管理及应急管理方面均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四、审查结果

经审查,国电宁夏石嘴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将产生的废催化剂(HW50,772-007-50)384吨转移至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跨省转移申请,书面材料和现场均符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同意向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发函征求意见。

五、需采取的安全措施

根据废催化剂(HW50,772-007-50)特性,转移过程中需采取的安全措施有:

(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运输单位在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数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运输单位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由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进行现场监管。

(四)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监督企业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填写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

                                                      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