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8-01-29 16:32 点击:
宁污防发〔2018〕20号
关于内蒙古亿利化学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转入)的技术审查意见
厅土壤环境管理处: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商请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函》(内环函〔2018〕3号),我中心对内蒙古亿利化学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电力冶金股份有限公司氯碱化工分公司、鄂尔多斯君正能源有限公司3家企业将计划产生的危险废物二氯乙烷(HW11,261-032-11)转移至石嘴山市瑞新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利用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将技术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为内蒙古亿利化学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电力冶金股份有限公司氯碱化工分公司、鄂尔多斯君正能源有限公司3家企业,均计划将产生的二氯乙烷(HW11,261-032-11)转移至石嘴山市瑞新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利用,申请转移量分别为300吨、900吨和450吨,共计1650吨。该危险废物为液态,具有毒性。
(二)接收单位基本情况
危险废物接收单位为石嘴山市瑞新化工有限公司,该公司是我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为NWF[2016]012号,资质有效期自2016年10月28日至2021年10月27日,处置类别为二氯乙烷HW11(261-032-11),核准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利用,核准经营规模4000吨/年。
(三)运输单位基本情况
运输单位为银川蓝天源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为宁交运管许可银字640104300021号,资质有效期至2020年3月12日。银川蓝天源运输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瑞新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
(四)其他有关情况
转移的危险废物,以密闭罐车装载运输。沿途经过地级市有内蒙古:乌海市、鄂尔多斯市;宁夏:石嘴山市。
二、材料审查
(一)接收单位情况
石嘴山市瑞新化工有限公司核准经营规模4000吨/年,具备收集、利用1650吨二氯乙烷(HW11,261-032-11)的资格。该公司已与内蒙古亿利化学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电力冶金股份有限公司氯碱化工分公司、鄂尔多斯君正能源有限公司3家企业签订了处置利用协议,并与银川蓝天源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制定了危险废物利用方案和应急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二)运输单位情况
银川蓝天源运输有限公司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
三、现场审查
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石嘴山市惠农区环境监察大队对石嘴山市瑞新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审查。经审查,该公司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标识、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转移联单管理及应急管理方面均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四、审查结果
经审查,内蒙古亿利化学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电力冶金股份有限公司氯碱化工分公司、鄂尔多斯君正能源有限公司3家企业将计划产生的二氯乙烷(HW11,261-032-11)转移至石嘴山市瑞新化工有限公司,书面材料和现场均符合要求。建议同意转移申请分别为300吨、900吨、450吨,共计1650吨,于2018年12月31日前转移至石嘴山市瑞新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利用。
五、需采取的安全措施
根据二氯乙烷(HW11)特性,转移过程中需采取的安全措施有:
(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运输单位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要及时有效,确保环境安全。
(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运输单位必须派专人负责押运,签订运输环境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三)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途中填埋、倾倒和沿途散落。
(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将危险废物预期到达时间及运输路线报告我区和沿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运输车辆和路线不得途径环境敏感地区。
宁夏回族 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中心
2018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