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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意见的函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8-09-03 10:19 点击:

宁环审土壤函〔2018〕119号

关于征求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意见的函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现有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氧化铜催化剂(HW50,261-152-50)转移至青海格尔木基利达金属冶炼有限公司进行处置转移量为301.5吨。拟转移危险废物采用公路运输,转移有限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移出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需经危险废物接收地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核准转移。特此征询贵厅意见,请贵厅进一步核实,接收单位是否具备接收处置能力以及是否存在与转移有关的未整改违法行为。是否同意青海格尔木基利达金属冶炼有限公接收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生的上述危险废物,并请及时函复我厅。

联 系 人:李艳明0951-5160956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8年9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