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8-03-22 15:09 点击:
宁环审土壤函〔2018〕30号
关于同意河北省盛华化工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贵厅转来的《关于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转移至宁夏回族自治区处置征询意见的函》(冀环土函〔2018〕15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宁夏新龙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为NWF[2016]016号,资质有效期自2016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19日,处置类别为废汞触媒(HW29,900-022-29),核准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利用,核准经营规模15000吨/年。
鉴此,同意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600吨废汞触媒(HW29,900-022-29)于2018年7月13日前转移至宁夏新龙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利用。
请贵厅督促产废单位及运输单位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要及时有效,能确保环境安全;企业必须派专人负责押运,签订运输环境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途中填埋、倾倒和沿途散落;产废单位要将危险废物预期到达时间及运输路线报告接收地和沿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运输车辆和路线不得途经环境敏感地区;所运危险废物安全运达目的地后,将安全接收危险废物处置回执单(验货单)于一个月内送宁夏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中心备案。如有违法行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联 系 人:李艳明
联系电话:0951-5160956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