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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地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意见的函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8-04-02 10:30 点击:

宁环审土壤函〔2018〕33号

关于宁夏地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意见的函

宁夏地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宁夏地利〔2018〕3号)收悉。按照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及有关要求,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对你公司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会同银川市环境保护局、灵武市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基本情况

宁夏地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利公司”)位于银川市灵武市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区,法定代表人杨东卫。

2013年,地利公司编制了《有色金属废渣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年产2万吨金属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取得了《有色金属废渣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年产2万吨金属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宁环审发〔2013〕13号)。

二、存在的问题

(一)地利公司申请危险废物经营类别“HW31含铅废物(312-001-31电炉炼钢过程中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和废水处理污泥)”,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HW31含铅废物(312-001-31,电炉炼钢过程中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和废水处理污泥)”认定,并且对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高炉瓦斯灰”不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因此不属于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受理范围。请地利公司按照一般固体废物进行经营管理。

(二)针对地利公司申请危险废物经营类别“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321-009-48铅锌冶炼过程中,阴极锌熔铸产生的熔铸浮渣)”,现场核查发现项目主体生产设施未按照环评报告建设完成。违反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第五条第(四)款:“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

三、审查结果

鉴于上述情况,宁夏地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本次申请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第五条第(四)款等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待你公司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合格并符合要求后,方可再次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联系人:李艳明电话:0951-5160956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银川市、灵武市环境保护局,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8年4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