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8-04-25 10:46 点击:
宁环审土壤函〔2018〕45号
关于灵武市恒业有色金属冶化有限公司
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意见的函
灵武市恒业有色金属冶化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换证的申请》(灵恒业〔2018〕11号)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存在问题
2018年4月,自治区环保厅相关部门会同属地环保部门对你公司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你公司在临时危险废物许可证持证期间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其中公司厂区北侧原料贮存区域新建的废铅酸蓄电池拆解线和废酸液收集设施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至今尚未完成整改。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审查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待你公司将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有关要求
你公司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做到守法经营。属地环保部门应充分发挥监督管理作用,督促企业尽快履行环保审批手续,改正违法行为。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中心、银川市、灵武市环境保护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8年4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