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8-04-26 10:52 点击:
宁环审土壤函〔2018〕49号
关于同意中国石油宁夏石化分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处置的复函
中国石油宁夏石化分公司:
你公司申请的《中国石油宁夏石化分公司关于协助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手续的请示》(宁石化安字〔2017〕232号)收悉,经商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950吨含镍废催化剂(HW46,900-037-46)、7吨含锰废催化剂(HW50,261-167-50)、18吨含铜废催化剂(HW50,261-167-50)和22吨废钒钛系催化剂(HW49,900-039-49)转移至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宏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利用处置,转移有效期至2018年5月12日。
二、你公司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银川市环境保护局,由银川市环境保护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银川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环境保护部门。
联系人:李艳明联系电话:0951-5160956
附件:关于征求中国石油宁夏分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意见的复函(豫固转移函〔2018〕16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中心,银川市环境保护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8年4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