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8-07-27 09:56 点击:
宁环审土壤函〔2018〕95号
关于不同意江苏省南通雅本化学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意见的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贵厅《关于南通雅本化学有限公司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事宜征求意见的函》(苏环固函〔2018〕132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宁环发〔2017〕38号)要求,明确审批原则,严把转移关口。对于不可再生利用,单纯以焚烧、填埋方式处置的危险废物,严禁转入。
鉴此,不同意南通雅本化学有限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氯化钠、溴化钠废盐(HW49,900-000-49)3000吨转移至宁夏宁东清大国华凯鸿环境资源有限公司进行处置。
联 系 人:邵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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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