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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8-11-29 08:59 点击:

宁环审土壤函〔2018170

关于同意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关于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意见的函》(新环函〔2018134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灵武市恒业有色金属冶化有限公司是我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为NWF[2018]004号,资质有效期自2018428日至2023427日,处置类别为HW31含铅废物(421-001-31废铅蓄电池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铅板、废铅膏)、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321-010-48321-013-48321-014-48321-016-48321-018-48321-021-48321-022-48321-029-48)、HW49其他废物(900-044-49废弃的铅蓄电池),核准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核准经营规模96000/(废铅蓄电池87000吨、其他废物9000吨)。

鉴此,同意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产生的废铅蓄电池(HW49,900-044-4940吨,于20181231日前转移至灵武市恒业有色金属冶化有限公司进行利用

请贵厅督促产废单位及运输单位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要及时有效,能确保环境安全;企业必须派专人负责押运,签订运输环境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途中填埋、倾倒和沿途散落;产废单位要将危险废物预期到达时间及运输路线报告接收地和沿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运输车辆和路线不得途经环境敏感地区;所运危险废物安全运达目的地后,将安全接收危险废物处置回执单(验货单)于一个月内送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中心备案。如有违法行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联 系 人:李艳明

联系电话:0951-5160956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81129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中心,银川市环境保护局,灵武市恒业

有色金属冶化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811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