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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8-11-09 08:50 点击:

宁环审土壤函〔2018159

关于同意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贵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意见的函》(新环函〔2018139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宁夏瑞银铅资源再生有限公司,该公司是我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为NWF[2016]005号,资质有效期自20171227日至20221226日,处置类别为HW31含铅废物(421-001-31废铅蓄电池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铅板、废铅膏)HW49其他废物(900-044-49废铅蓄电池),核准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利用,核准经营规模30000/年。

鉴此,同意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计划产生的废铅蓄电池(HW49,900-044-49)约12吨转移至宁夏瑞银铅资源再生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181231日前转移至宁夏瑞银铅资源再生有限公司进行利用。

请贵厅督促产废单位及运输单位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要及时有效,能确保环境安全;企业必须派专人负责押运,签订运输环境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途中填埋、倾倒和沿途散落;产废单位要将危险废物预期到达时间及运输路线报告接收地和沿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运输车辆和路线不得途经环境敏感地区;所运危险废物安全运达目的地后,将安全接收危险废物处置回执单(验货单)于一个月内送宁夏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中心备案。如有违法行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联系人:李艳明联系电话:0951-5160956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代章)

                      2018119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中心、灵武市环境保护局、宁夏瑞银铅

资源再生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81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