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8-11-29 09:00 点击:
宁环审土壤函〔2018〕171号
关于同意宁夏中能恒力钢丝绳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函
宁夏中能恒力钢丝绳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的《关于宁夏中能恒力钢丝绳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申请》(恒力发〔2018〕26号)收悉,经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产生的危险废物氧化铅渣(HW48,321-020-48)150吨转移至宁城县通联金属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利用,转移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由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环境保护部门。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宁夏中能恒力钢丝绳有限公司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复函(内环函〔2018〕17号)
联 系 人:李艳明
联系电话:0951-5160956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8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中心,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8年1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