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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宁夏华御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意见的函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9-01-15 13:02 点击:

宁环审土壤函〔2019〕7号

关于征求宁夏华御化工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意见的函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现有宁夏华御化工有限公司将产生的危险废物混合二氯苯(HW11,261-026-11)转移至江苏隆昌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利用,申请转移量2200吨,转移有限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移出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需经危险废物接收地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核准转移。特此征询贵厅意见,请贵厅进一步核实,接收单位是否具备接收利用能力以及是否存在与转移有关的未整改违法行为;是否同意江苏隆昌化工有限公司接收宁夏华御化工有限公司产生的上述危险废物,并请及时函复我厅。

联系人及电话:李艳明0951-5160956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115

(此件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