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9-01-04 13:00 点击:
宁环审土壤函〔2019〕4号
关于中宁县长安铝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意见的函
中宁县长安铝制品有限公司:
贵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的申请》(中宁长安函〔2018〕09号)收悉,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核查,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中宁县长安铝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铝制品公司”)位于中宁县瀛海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为徐合计。长安铝制品公司针对新建年回收价格利用1.8万吨铝灰、危废无害化处理建设项目,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审查情况
经审查,长安铝制品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现场技术人员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及具体措施、监测分析制度等要求不了解。
(二)“年回收加工利用1.8万吨铝灰、危废无害化处理建设项目”未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三)危险废物利用设施未严格按照《年回收加工利用1.8万吨铝灰、危废无害化处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内容进行建设。
(四)危险废物贮存库标识标牌设置不规范,缺乏控制进入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措施。
(五)危险废物申请资料中需要重新补充核实的资料包括:技术人员保险证明材料、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六)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设备应补充卫生验收合格的文件材料。
(七)“年回收加工利用1.8万吨铝灰、危废无害化处理建设项目”未由消防部门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三、审查意见
经审查,长安铝制品公司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决定不予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联系人:李艳明(0951)5160956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1月4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