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9-03-01 13:09 点击:
宁环审土壤函〔2019〕20号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事宜征求意见的函》(鲁环固审函〔2019〕4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宁夏宁东清大国华环境资源有限公司是我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为NWF [2019]003号,资质有效期自2018年12月18日至2023年12月17日,核准经营范围包括HW02医药废物(271-004-02、271-001-02中反应基废物、271-004-02、275-001-02、275-005-02、275-007-02、276-04-02)等,核准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处置,核准经营规模:固化稳定化38000吨/年,安全填埋量35万m3。
鉴此,同意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将产生的蒸馏残留物(HW02,271-001-02)180吨,于2019年3月31日前转移至宁夏宁东清大国华环境资源有限公司进行处置,为保障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环境安全,“两会”期间禁止转移。
请贵厅督促产废单位及运输单位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要及时有效,能确保环境安全;企业必须派专人负责押运,签订运输环境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途中填埋、倾倒和沿途散落;产废单位要将危险废物预期到达时间及运输路线报告接收地和沿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运输车辆和路线不得途经环境敏感地区;所运危险废物安全运达目的地后,将安全接收危险废物处置回执单(验货单)于1个月内送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中心备案。如有违法行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联系人:李军
联系电话:(0951)5160970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