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9-03-28 14:00 点击:
宁环审固体函〔2019〕44号
关于同意内蒙古三联金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等4家企业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商请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函》(内环函〔2019〕36号)、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商请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函》(内环函〔2019〕50号)、《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商请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函》(内环函〔2019〕56号)、《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商请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函》(内环函〔2019〕5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石嘴山市瑞新化工有限公司是我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为NWF[2016]012号,资质有效期自2016年10月28日至2021年10月27日,经营类别为HW11精(蒸)馏残渣(261-032-11氯乙烯单体生产过程中氯乙烯蒸馏产生的重馏分),核准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利用,核准经营规模4000吨/年。2019年至今已批准转入2250吨二氯乙烷(HW11,261-032-11),具备收集、利用900吨二氯乙烷(HW11,261-032-11)的利用能力。
鉴此,同意内蒙古三联金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晨宏力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和内蒙古三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4家企业,将产生的二氯乙烷(HW11,261-032-11)转移量分别为200吨、350吨、150吨、200吨,共计900吨,于2019年12月31日前转移至石嘴山市瑞新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利用。
请贵厅督促产废单位及运输单位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要及时有效,能确保环境安全;企业必须派专人负责押运,签订运输环境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途中填埋、倾倒和沿途散落;产废单位要将危险废物预期到达时间及运输路线报告接收地和沿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运输车辆和路线不得途经环境敏感地区;所运危险废物安全运达目的地后,将安全接收危险废物处置回执单(验货单)于一个月内送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中心备案。如有违法行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联系人:李军联系电话:(0951)5160970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中心,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石嘴山市瑞新化工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19年3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