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9-08-06 20:23 点击:
宁环审固体函〔2019〕149号
关于同意宁夏中盛新科技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函
宁夏中盛新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宁夏中盛新科技有限公司含镍废物转移处置的申请》(宁中盛字〔2019〕33号)收悉,经商青海省生态环境厅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22吨含镍废物(HW46,900-037-46)转移至青海省格尔木基利达金属冶炼有限公司进行利用,转移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中卫市生态环境局,由中卫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中卫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
联系人及电话:李军(0951)5160971
附件: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宁夏中盛新科技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19年8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