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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江苏泰仓农化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9-09-02 20:43 点击:

宁环审固体函〔2019〕162号

关于同意江苏泰仓农化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江苏泰仓农化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征求意见的函》(苏环固函〔2019171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宁夏宁东清大国华环境资源有限公司,是我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为NWF [2019]003号,资质有效期自20181218日至20231217日,处置类别包括HW02医药废物(271-001-02271-002-02中的反应基废物),HW04农药废物(263-007-04溴甲烷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吸附剂、263-010-04263-011-04)等,核准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处置,核准经营规模:固化稳定化38000/年,安全填埋35万立方米。2019年已累计批准转入危险废物13672.5吨,其中区外跨省批准转入3340吨,实际转入1928.58吨,区内转入10332.5吨,现厂区内结存1269.34吨。具备收集(处置)1000吨废盐渣的能力。

鉴此,同意江苏泰仓农化有限公司将产生的废盐渣(HW04263-011-041000吨,于20191231日前转移至宁东清大国华环境资源有限公司进行处置。

请贵厅督促产废单位及运输单位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要及时有效,能确保环境安全;企业必须派专人负责押运,签订运输环境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途中填埋、倾倒和沿途散落;产废单位要将危险废物预期到达时间及运输路线报告接收地和沿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运输车辆和路线不得途经环境敏感地区;所运危险废物安全运达目的地后,将安全接收危险废物处置回执单(验货单)于1个月内送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备案。如有违法行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人:李军联系电话:(09515160971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宁东

清大国华环境资源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19年9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