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20-12-14 17:45 点击:
宁环审固体函〔2020〕183号
关于同意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烯烃一分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批复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烯烃一分公司:
你公司《脱硝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请示》(宁煤〔2020〕78号)收悉,经商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废离子交换树脂(HW13,900-015-13)196吨,废旧电容器(HW10,900-008-10)2吨,含三乙基铝废油(HW08,251-001-08)60吨,共计258吨,转移至甘肃金创绿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利用,转移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由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
附件:《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国家能源宁夏煤业有限责任
公司烯烃一分公司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函》(甘
环函〔2020〕31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张玺 <0951>5160971)
抄送:甘肃省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12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