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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批复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20-12-14 17:47 点击:

宁环审固体函〔2020〕169号

关于同意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批复

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申请报告和宁化学安环〔202011收悉,经商青海省生态环境厅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120甲醇合成废催化剂HW46,900-037-46)转移至格尔木基利达金属冶炼有限公司进行利用处置,转移有效期至20201231日。运输单位为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危险品货物运输公司,道路运输许可证为豫交运管许可汴字410200000021-18号,资质有效期至2022517日。

二、你公司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宁东化工基地环境保护局,由宁东化工基地环境保护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宁东化工基地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

附件:《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危险

废物跨省转移的复函》(青生固转函202012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1110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张玺 <0951>5160971

抄送:青海省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宁东化工基地环境保护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11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