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20-12-14 17:56 点击:
宁环审固体函〔2020〕164号
关于同意宁夏新龙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批复
宁夏新龙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废触媒粉未跨省转出至贵州省铜仁市鸿发含汞产品处置有限公司的申请》(宁新字〔2020〕第54号)收悉,经商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产生的300吨含汞废物(HW29,900-022-29)转移至贵州省铜仁市鸿发含汞产品处置有限公司进行安全利用处置,转移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运输单位为宁夏双发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许可证号为宁交运管许可银字640104300018号,资质有效期至2023年6月4日。
二、你公司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由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
附件:《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宁夏新龙蓝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我省处置的复
函》(黔环固体函〔2020〕37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张玺<0951>5160971)
抄送: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11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