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20-12-14 17:53 点击:
宁环审固体函〔2020〕187号
关于同意宁夏日盛高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批复
宁夏日盛高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宁夏日盛高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废硫酸)转移处置的请示》(日盛高新发〔2020〕2号)收悉,经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产生的危险废物5000吨废硫酸(HW34,261-058-34),转移至乌海市金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利用处置,转移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转移危险废物采用公路运输,由乌海市金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运输,道路运输许可证为内蒙古交运管许可乌字150304001800号,资质有效期至2021年6月28日。
二、你公司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由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宁夏日盛高新
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转移危险废物的复函》内环固转函
〔2020〕57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张玺 <0951>5160971)
抄送: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1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