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18-12-29 09:18 点击:
文章来源:宁政办发〔2018〕12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净土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净土保卫战
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
推进净土保卫战是党中央确定的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大任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8〕26号)精神,加强我区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切实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最大限度减少或避免因土壤污染造成的环境风险,完成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立足宁夏区情,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立足宁夏实际,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落实重点区域土壤环境保护,优先保护农用地土壤环境,严控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严控新增污染,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宁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土壤环境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具体要求:2018年年底前,基本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年底前,基本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二、大力推进土壤安全利用
(三)夯实基础,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信息化建设。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合作,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土壤调查技术规范要求、时间进度、任务分工,各负其责,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深入开展全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年底前,基本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年底前,基本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依托国家搭建的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整合相关数据,建立全区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地质局
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四)实施农用地环境质量分类管理。
自治区各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2018年,制定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计划。2019年,完成年度任务并将数据上传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2020年6月底前,各地级市要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并将划定结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数据上传至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林草局、宁夏农垦集团
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各市、县(区)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对严重影响优先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的工矿企业,要予以限期治理,未达到治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并对其造成的土壤污染进行修复治理。
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宁夏农垦集团等
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五)推进各类污染地块安全利用。
各市、县(区)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对安全利用类集中的耕地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农产品产地和流通环节质量检测和追溯体系建设。对严格管控类耕地,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和措施,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林草局、宁夏农垦集团等
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六)加强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各市、县(区)要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落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依托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对列入名录且未完成治理修复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等监督管理。建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工业信息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2018年年底,要建立联动监管机制。到2020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七)强化暂不开发污染地块的风险管控。
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2018年起,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按年度计划编制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方案。
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三、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管
(八)加大土壤重点监管企业监管力度。
各市、县(区)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自2018年起,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
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九)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
建立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清单,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制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年度控制目标。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企业要制定并实施用量减排方案。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遵循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原则。加大监管检查力度,对“散乱污”企业和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其他企业,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推广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禁止建设产业政策明令限制、淘汰类项目及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2018年至2019年,制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年度控制目标。到2020年,完成国家规定的重点重金属减排任务。
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等
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十)全面强化监管执法。
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
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应急管理厅、财政厅、林草局等
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四、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十一)推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
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安排自治区资金支持固废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产品研发及推广,支持示范项目建设等;制定出台《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示范创建实施方案》,通过示范引导,加快消纳粉煤灰、脱硫石膏、煤矸石等大宗工业固废;贯彻落实好《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宁夏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好评价工作,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环境保护税提供技术依据,加快推动全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2020年年底前,全区创建资源综合利用示范企业10家,支持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不少于30个,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持续提高。
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宁夏税务局
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十二)开展固体废物大排查。
以黄河两岸、沿湖、工业园区等区域为重点,开展固体废物非法贮存、倾倒和填埋情况专项排查。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重量在100吨以上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体积在500立方米以上的生活垃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一点一策”整改方案并有序实施。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环境综合整治,以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的固体废物堆存场所为重点,规范全区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的建设、贮存、处置,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2018年年底,制定环境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
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十三)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
持续开展涉危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调查、评估重点行业企业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2019年年底前,出台全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准入要求和布局意见,实现“提升一批、改造一批、淘汰一批”处理处置设施。提高全区固体危险废物信息化监管水平。2019年,固体危险废物申报、转移、处置,实现全过程监管。2020年,启动我区危险废物大数据服务环境监管工作,探索“超市化”物联网管理模式。
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等
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十四)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跨界转移、倾倒等违法犯罪活动。
以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重点场所、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产生和经营单位、非法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和人员等为重点,主动对接、摸排非法跨界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犯罪线索,及时核查、侦办涉嫌土壤污染犯罪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力争快侦、快诉、快判。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对废酸、废碱、医疗废物、精(蒸)馏残渣、废乳化液、废旧铅酸电池、涉油污泥等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经营单位进行拉网式排查,切断非法跨界转移、贩卖、处置危险废物利益链条。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严厉打击走私,大幅减少固体废物进口种类和数量,力争2020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牵头单位:自治区公安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高级法院、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厅、银川海关、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厅等
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十五)提升固体废物处置能力建设。
2019年年底前,完成宁东能源化工基地1号渣场扩建和青铜峡市新材料基地渣场、宁夏精细化工基地、石嘴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银川生物科技园渣场建设工作。2020年年底前,完成宁东能源化工基地4号渣场、吴忠金积工业园区渣场和吴忠太阳山工业园区渣场建设工作。2020年年底前,全区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基本满足贮存要求。
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落实单位: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五、加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分类回收
(十六)加快推进垃圾分类处理。
持续开展城市市容环卫规范化管理考核,全面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加快推进垃圾分类工作,因地制宜推动垃圾焚烧处理,鼓励以设区市为单位,整合周边县(市)资源统一建设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到2020年,全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县城达到85%;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总处理能力50%以上,全部达到清洁焚烧标准。设区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银川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十七)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
加快消除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建立完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台账,区分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河湖水面漂浮垃圾、农村地区工业固废、农业生产废弃物等分类治理,建立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长效治理机制。2020年年底前,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基本消除。
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
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十八)推进农村垃圾就地分类、资源化利用和处理。
开展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鼓励合理布局设置垃圾堆肥场,建立配套处置体系和机制。按“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或处理)、县处理”的主体模式,配齐垃圾处理场所、中转站、收集点、垃圾箱、各式密闭转运车辆,建立环卫清扫保洁、垃圾转运处理、运营维护机构队伍和运行体系。配套完善农作物秸秆、农用残膜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和农业生产废弃物统筹处理利用。到2020年,川区生活垃圾得到治理的村庄达到90%,山区村庄生活垃圾治理率明显提高,建成一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区)。
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农业农村厅
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六、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十九)推进有机肥使用,实施农药化肥零增长。
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替代化肥等技术,优化施肥结构,减少化肥使用量。2018年、2019年分别制定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年度计划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和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推广等相关工作。全面落实农药经营许可、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管控,推广专业化统防统治及绿色防控技术,建立全程绿色防控示范区,实施农药零增长行动。到2020年,粮食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化肥利用率达到40%;病虫害统防统治及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40%,农药利用率达到40%,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农业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宁夏农垦集团
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二十)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减少土壤污染。
建立“政府推动、企业带动、农户参与、市场运作”的废旧地膜回收利用体系。加强源头治理,推广使用厚度大于0.01毫米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的农田地膜。建立回收网络,推广农用残膜回收利用技术。2018年年底,实现加厚地膜全面推广使用,回收加工体系初步建立,废旧地膜回收率达到83%。2019年年底,出台废旧地膜管理办法,基本实现废旧地膜机械化捡拾回收,废旧地膜回收率达到84%。到2020年,废旧地膜回收网络不断完善,机械化利用水平不断提升,废旧地膜回收利用率达到85%。
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宁夏农垦集团
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一)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
2018年,在平罗县、利通区、沙坡头区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工作,试点县(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75%以上,处理率达到100%。2019年,在全区全面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建立政府引导、农药经营者回收、资质企业处理、农业生产主体广泛参与的回收处理机制。加强农业农村、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统筹指导。各市、县(区)要研究制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方案,明确回收、归集运输、处理等环节补助政策,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充分调动企业、农户共同参与的积极性,回收率达到75%,处理率达到100%。到2020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机制基本建立,回收率达到80%,处理率达到100%。
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厅、宁夏农垦集团
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七、落实“一岗双责”,层层压实责任
(二十二)压实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的原则,根据本计划要求,细化分工任务,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等
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二十三)压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
有关企业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行业企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带头落实。
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
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二十四)压实考核评价责任。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定考核办法,对各市、县(区)及宁东基地年度目标和终期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各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地级市,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约谈相关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
(二十五)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地区的相关责任人,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党办〔2016〕92号),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纪委监委、党委组织部
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二十六)压实环境信息公开责任。
自治区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区土壤环境状况。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和宁东基地管委会定期公布本区域内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生态环境投诉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等
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二十七)压实舆论宣传责任。
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土壤日、世界环境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推进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进党政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农村。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到党政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农村等开展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中,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
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净土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