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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0-2021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20-10-23 09:22 点击:


                                     关于印发2020-2021全区季大气污染

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厅,宁夏气象局宁东基地管委会宁夏电力公司: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实施意见》切实做好2020-2021冬春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顺利完成国家和自治区“十三五”规划及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宁政发〔201834号)《关于印发2020年度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宁生态环保办20206号)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2020-2021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01022

                                                (此件公开发布)



2020-2021全区季大气污染综合

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实施意见》和《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扎实做好2020-2021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确保顺利完成国家确定的“十三五”规划和自治区2020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一)时间安排。2020111日至2021331日,在全区开展冬春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二)具体目标。2020年年底,全面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自治区确定的 2020 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附表12202111-331日,力争使全区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0%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达到87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48微克/立方米(各地级市及宁东基地PM10PM2.5具体目标详见附表3)。

二、重点任务

2020-2021 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成效将直接影响“十三五”规划和打赢蓝天保卫战目标任务完成以及“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以完成“十三五”目标任务为底线,以应对重污染天气和完成重点项目为抓手,对照环境空气质量通报(附表4、重点项目进展情况调度、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短板抓重点,认真安排部署落实好冬春季大气攻坚各项工作任务

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1.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各地要加快推进工业烟粉尘、氮氧化物、二氧化硫达标治理项目按期完成自备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并形成完整台继续推进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全区火电、钢铁、水泥、石化、焦化、有色等大气重点监控企业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达标率均达到95%以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各地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地政府落实,不再逐项列出

2.实施工业炉窑及工业无组织排放污染综合治理。各地要认真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相关任务,深度治理141家企业,淘汰7家企业炉窑。严格控制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铁合金、电石、活性炭、铸造等行业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环节无组织排放,2020年底前,各市要完成一轮无组织排放排查,并完成整治任务列入自治区《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清单》的工业炉窑治理、工业无组织排放治理项目必须按期完成,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3.深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落实生态环境部《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自治区2020年臭氧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全面完成相关任务。同时持续推进 VOCs 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做到“夏病冬治”。对不能稳定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以及相关行业排放标准要求的,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方案督促企业限期整改。2021年3月底前,各地要完成石化、化工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组织开展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企业废气排放系统旁路摸底排查,石化、化工行业火炬排放情况排查,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排查。继续保持对银川都市圈范围内生物发酵及制药企业环境监管的高压态势。开展夜查、突击检查,及时处理恶臭投诉案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督管理厅配合。

4.坚决治理“散乱污”企业。落实《2020年自治区“散乱污”工业企业整治工作方案》2020年底前各市完成498户整治任务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多部门联动,坚决防止已关停取缔的“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坚决遏制反弹现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配合。

大力削减燃煤污染

5.稳步推进清洁取暖。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确保全区群众安全取暖过冬。加快实施2020年中央及地方专项资金支持的清洁取暖项目,争取在采暖期前完工并投入使用。同时要加快推进已列入自治区《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清单》的锅炉“煤改气”“煤改电”和淘汰项目,确保全区地级市城市建成区完成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并建立台账档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别负责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配合。

6. 严格散煤使用管理各地要采取综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已完成替代地区散煤复烧。对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各市、县(区)政府应依法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制定实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对暂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地区,加强清洁煤配送中心建设和散煤煤质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宁夏民用煤质量标准,全面禁止劣质散煤的销售。各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要组织开展冬春季民用散煤治理专项检查行动,确保生产、流通、使用的民用煤质达标。(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配合。

7.实施锅炉环保升级改造各地要加快推进燃煤锅炉烟粉尘、氮氧化物、二氧化硫达标治理项目,银川都市圈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他地区达到排放标准要求。积极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列入自治区《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清单》的12个燃煤锅炉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达标治理项目要全部完成。(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厅配合。

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8.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生态环境、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加强联防联治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打通查、处、治链条。采用路检路查和黑烟抓拍等方式,加大对超标车辆的违法处罚力度建立超标柴油车黑名单制度,2020 11 月底前,各地要将频繁超标车辆纳入黑名单并动态更新,实施生态环境、公安、交通等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各地要完成尾气排放遥感监测装置建设及联网工作,针对柴油货车等开展常态化全天候执法检查,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等 3 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要求,抓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落地见效,2021 年 3 月底前,力争柴油货车检验合格率达到 90%以上,基本消灭车辆冒黑烟现象。银川市启动重型柴油车OBD远程在线监控试点工作,推进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建设, 以营运、校车、环卫园林绿化及其它企业车辆为主,对全市重型柴油车保有量数据进行分析筛查,初步筛选已安装有OBD远程在线监控设备的重型柴油车辆,并实现联网加快建设完善“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分别负责

9.开展油品质量检查专项行动。2020 11 月底前,各地要以物流基地、货运车辆停车场和休息区、油品运输车、施工工地等为重点,集中打击和清理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对不达标的油品追踪溯源,查处劣质油品存储销售集散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对有关涉案人员依法追究责任,从源头杜绝假劣油品。开展企业自备油库专项执法检查,各地应对大型工业企业、公交车场站、机场和铁路货场自备油库油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测,严禁储存和使用非标油,依法依规关停并妥善拆除不符合要求的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牵头,自治区商务厅、公安厅配合。

10.优化重型车辆绕城管理。各地级城市进一步完善重型车辆绕城方案明确国(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车辆进城。加快推进国及以下汽油车和国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更新工作。完成国家下达的国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淘汰任务。(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负责

11.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各地要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监管力度,将超标排放突出的施工单位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各地要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控制区,对违规进入高排放控制区或冒黑烟等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实施处罚,消除冒黑烟现象。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农机年度检验,从源头上加强隐患排查治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厅、农业农村厅配合。

加强扬尘污染治理。

12.加强施工扬尘控制。施工工地严格落实扬尘治理“6个标准化”(施工工地周边围挡标准化、出入车辆冲洗标准化、施工现场地面硬化标准化、物料堆放覆盖标准化、渣土车辆密闭运输标准化、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标准化)要求。房屋建筑及有封闭措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桥梁、管廊、污水处理厂等)施工现场,应至少设置1扬尘监测设备,对建筑工地扬尘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城市道路、水利等线性工程,要合理降低土方作业范围,实施分段施工。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扣除相应的诚信分值20201115日至2021315日期间,停止各类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特殊项目除外)。(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别负责

13.强化道路扬尘管控。扩大机械化清扫范围,对城市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城市支路、背街小巷等,加大机械化清扫力度,提高清扫频次;推广机械深度洗扫+人工即时保洁作业模式,大幅降低道路积尘负荷,地级市城市建成区机械化清扫率要达到70%以上,县级城市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0%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14.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落实《2020年采矿区露天矿山扬尘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全面完成露天开采矿山(含砂石料厂)扬尘整治,建立完善整治矿山企业台账清单。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及时巩固深度整治成果2020年年底前,开展采矿区扬尘污染深度整治工作“回头看”。(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

15.加强裸露土地扬尘控制加强道路两侧裸土、长期闲置土地绿化、硬化,对国道、省道及物流园区周边等地柴油货车临时停车场实施路面硬化。加强堆场、停车场等场地扬尘污染控制。城区、城乡结合部等各类煤堆、灰堆、料堆、渣土堆等要采取苫盖等有效抑尘措施,灰堆、渣土堆要及时清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林草局配合

16.严控露天焚烧。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机械还田和秸秆肥料化、原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利用网格化制度,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等手段,加强对各地露天焚烧监管。建立辖区内秋收春耕季节秸秆焚烧易发多发区域清单,自 202011月起,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要派人驻村驻点,严控秸秆焚烧、烧荒、烧垃圾等行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配合。)

(六)严格监管执法

17. 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各地要严格落实电力、钢铁、水泥、石化、焦化、有色等重点企业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以及排气口高度超过 45 米的高架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5%的要求,未达到的要限期整改。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各地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自治区生态环境负责)

18.开展专项执法检查2020111日起,组织开展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加大双随机、公开等监管力度,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严肃查处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及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认真落实《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290 号)《关于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发证登记中加强执法工作的通知》(执法函〔20204 号)要求,深入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加大依证监管和执法处罚力度,清理无证排污单位,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停业;对未按期完成整改要求的,严厉查处无证排污行为;对按期完成整改要求的,督促企业按证排污。同时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大力推进智能监控和大数据监控,充分运用执法 APP、自动监控、雷达遥测、无人机、电力数据等手段,提升执法能力和效率。(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配合。

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19.完善全区预警机制强化环保、气象等部门联动,建立各级生态环境与气象部门信息共享空气质量会商及重污染天气联合判预警机制。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基于区域会商结果,通报预警信息,各相关市要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的提示信息,及时发布预警,按相应级别同时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加快自治区环境空气预报预警项目大气精细化管理项目建设,提高预报预警能力和重污染天气应对水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宁夏气象局负责)

20.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地要修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在当前经济面临下行压力的情况下,精准、科学、依法,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有关要求,全面推进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在重污染天气期间采取绩效分级差异化减排措施。对非重点行业,各地应根据行业排放水平、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程度等,自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冬春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务的企业,不纳入绩效分级范畴,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采取停产措施或最严级别限产措施,以生产线计。(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21.强化应急减排措施。各地级市要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30%。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排污单位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优先调控产能过剩行业并加大调控力度;优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同行业内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优先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企业制定一厂实施方案,明确不同应急等级条件下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细化各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要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不同应急级别停产限产措施,接受社会监督。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推广利用电量、视频监控、物料衡算等手段核实企业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要确保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有效减轻重污染天气影响,在完成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推动企业的转型升级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宁夏气象局配合。

坚决杜绝“一刀切”

22.实行差别化管理严禁采取一律停工停产 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坚决避免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坚决避免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便,给合法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对供热燃煤锅炉淘汰、居民散煤双替代等要按要求时限完成任务,避免临近供暖期因未完成淘汰或改造任务给群众温暖过冬带来影响。对依法依规取得施工许可的各类建筑、道路、市政等工程项目,不得采取集中停工措施,对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针对具体环境问题开展整治。对机动车限行,应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依法启动并按规定执行,避免出现大范围、长周期、全时段限行现象,给群众出行带来不便。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要合理划定禁燃区范围和明确禁燃时段,不得出现全城禁放等简单粗暴政策。(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监测监控体系。

各地要加强颗粒物组分监测和 VOCs 监测。颗粒物组分监测结果要为科学判大气污染成因,客观评估重污染天气应对效果,提高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管控的精细化水平和区域联防联控提供支撑。要科学布设 VOCs 监测点位,提升 VOCs 监测能力,各地级城市要进一步增加 VOCs自动监测站点建设,每个城市至少布设 1 VOCs 自动监测点位,有条件的城市可在城市主导风向、城市建成区、臭氧高值区、主要工业园区等地增加监测点位。各地要加强污染源监测能力建设,将排气口高度超过 45 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 VOCs 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全面完成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对监测数据质量差甚至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机构和人员予以公开曝光。

(二)明确各方责任,清晰传导压力。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宁东基地管委会是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及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根据本工作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并将控制目标和任务分解至各县(市、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自治区有关部门是行业监管的责任主体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的原则打赢蓝天保卫战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加强对地方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组织实施好分管领域各市、县(区)和宁东基地管委会有关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工业企业等排污者应主动肩负起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制定整治计划,实施综合治理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

)及时调度预警强化督查问责。

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调度通报各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并向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市、县(区)下发预警通知函。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督查和下派工作组帮扶指导内容重点检查各地在四尘治理方面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燃煤污染治理方面重点是燃煤锅炉淘汰落实不到位和死灰复燃以及散煤治理等问题;工业企业污染整治方面重点是企业超标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未完成提标改造、VOCs专项整治、散乱污企业整治不落实等问题;面源污染治理方面重点是建筑工地扬尘、秸秆禁烧、烟花爆竹禁放管控不到位等问题;机动车污染防治方面重点是油品质量和柴油车管控、落实不力等问题以及错峰生产未有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管理。对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市、县(区),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或下达履职建议书对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市、县(区),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

)强化媒体曝光和信息公开。各地建立宣传引导机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当预测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各地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主动向公众介绍重污染天气过程、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污染成因,组织各有关部门积极宣传采取的应对措施,满足公众知情权。要确保统一口径,避免多渠道发声。要把信息公开作为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公开制度。自治区对各市、县(区)环境空气质量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公布;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明显、重点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进行表扬,对环境空气质量恶化、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的地区进行曝光。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通过电子显示屏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附表1

“十三五”全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指标目标

地区

PM10(微克/立方米)

PM2.5(微克/立方米)

优良天数比例(%)

基准

2020年

基准

2020年

基准

2020年

银川市

95

81

43

36

79.7

81.7

石嘴山市

103

87

41

36

72.6

83.1

吴忠市

87

77

41

35

78.9

84.9

固原市

66

61

30

27

93.6

90.0

中卫市

82

73

42

31

82.0

88.6

宁东基地

94

83

41

33

82.0

84.2

兴庆区

94

81

40

33

63.2

79.0

金凤区

89

78

46

38

81.1

84.0

西夏区

101

84

43

35

80.5

82.0

灵武市

60

58

27

27

93.0

≥90.0

永宁县

71

60

31

29

86.9

88.0

贺兰县

82

67

36

32

81.9

86.5

大武口区

104

87

52

38

65.1

81.0

惠农区

103

86

36

33

73.8

85.0

平罗县

79

75

31

31

80.5

83.5

利通区

87

77

41

35

78.9

84.9

寺堡区

63

60

29

29

89.2

89.2

青铜峡市

73

69

38

35

85.2

86.1

盐池县

66

63

38

36

87.0

87.6

同心县

83

73

35

33

81.1

84.5

原州区

66

61

30

27

93.6

90.0

西吉县

45

45

20

20

98.7

90.0

隆德县

29

29

14

14

96.1

90.0

泾源县

31

31

16

16

94.6

90.0

彭阳县

46

46

24

24

96.1

90.0

沙坡头区

82

73

42

31

82.0

88.6

中宁县

88

77

31

31

85.5

86.3

海原县

68

65

30

30

90.6

90.0

备注:1. PM10PM2.5浓度为剔除沙尘天气影响实况数据。

2.基准年各地级市及市辖区、宁东基地2015年,各县(市、区)2017年。

3.宁生态环保办函20204号文“十三五”及2020年各市、县(、区)宁东基地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指标进行了调整。由于地级市与县(基准年不同,出现个别地级市与辖区目标不一致问题。按照、区目标一致原则,此次对部分地级市及辖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指标进行修正

 

附表2

2020年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指标目标

 

地区

PM10

PM2.5

优良天数比例(%

2019年浓度(μg/m3

2020年同比(%

2019年浓度(μg/m3

2020年同比(%

2019

现状

2020

目标

银川市

68

0.0

32

0.0

88.8

88.8

石嘴山市

76

0.0

34

0.0

81.6

83.1

吴忠市

64

0.0

28

0.0

86.6

86.6

固原市

59

0.0

24

0.0

93.4

93.4

中卫市

61

0.0

29

0.0

89.3

89.3

宁东基地

66

0.0

26

0.0

89.6

89.6

兴庆区

59

0.0

31

0.0

89.1

89.1

金凤区

65

0.0

30

0.0

88.8

88.8

西夏区

75

0.0

33

0.0

87.1

87.1

灵武市

60

-3.3

25

0.0

91.0

91.0

永宁县

63

-4.8

28

0.0

90.7

90.7

贺兰县

74

-9.5

35

-8.6

78.0

86.5

大武口区

77

0.0

39

-2.6

80.0

81.0

惠农区

77

0.0

32

0.0

83.0

85.0

平罗县

77

-2.5

28

0.0

79.6

83.5

利通区

64

0.0

28

0.0

86.6

86.6

寺堡区

58

0.0

24

0.0

90.2

90.2

青铜峡市

62

0.0

28

0.0

86.7

86.7

盐池县

56

0.0

28

0.0

91.5

91.5

同心县

72

0.0

34

-2.7

87.2

87.2

原州区

59

0.0

24

0.0

93.4

93.4

西吉县

50

0.0

23

0.0

97.2

97.2

隆德县

31

0.0

15

0.0

98.0

98.0

泾源县

36

0.0

20

0.0

96.9

96.9

彭阳县

48

0.0

24

0.0

93.1

93.1

沙坡头区

61

0.0

29

0.0

89.3

89.3

中宁县

68

0.0

33

-6.1

86.3

86.3

海原县

50

0.0

23

0.0

95.2

95.2

备注:1. PM10PM2.5浓度为剔除沙尘天气影响后实况数据。

2.宁生态环保办函20204号文“十三五”及2020年各市、县(、区)宁东基地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指标进行了调整。由于在数据转换调整过程中出现个别县(市)2020年考核目标低于“十三五”目标问题按照确保完成“十三五”目标考核要求此次个别县(市)2020年度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指标进行修正

 

附表3

2021年1-3月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建议目标

城市

PM10

PM2.5

优良天数比例(%

20201-3

20211-3

20201-3

20211-3

20201-3

20211-3

实测浓度(μg/m3

建议目标值

同比改善目标%

实测浓度(μg/m3

建议目标值

同比改善目标%

实测值

建议目标值

银川市

91

90

-1.1

54

47

-13

74.7

80

石嘴山市

106

97

-8.5

66

49

-25.8

61.5

80

吴忠市

88

88

0

51

45

-11.8

73.6

81

固原市

59

59

0

35

35

0

92.3

93

中卫市

79

79

0

45

42

-6.7

76.9

77

宁东基地

82

82

0

40

34

-15

80.2

84

兴庆区

82

82

0

48

46

-4.2

78.9

79

金凤区

87

87

0

52

45

-13.5

74.7

80

西夏区

100

99

-1.0

58

49

-15.5

72.2

80

灵武市

74

74

0

44

37

-15.9

80.9

89

永宁县

85

81

-4.7

52

43

-17.3

72.5

84

贺兰县

99

94

-5.1

64

50

-21.9

60.4

74

大武口区

111

99

-10.8

70

52

-25.7

65.6

75

惠农区

105

96

-8.6

62

47

-24.2

61.5

81

平罗县

104

98

-5.8

56

45

-19.6

64.4

80

利通区

88

88

0

51

45

-11.8

73.6

81

寺堡区

76

76

0

38

36

-5.3

82.2

87

青铜峡市

93

86

-7.5

53

45

-15.1

69.8

87

盐池县

65

65

0

42

39

-7.1

82.2

87

同心县

91

90

-1.1

53

50

-5.7

73.6

74

原州区

59

59

0

35

35

0

92.3

93

西吉县

61

61

0

33

31

-6.1

95.6

96

隆德县

43

43

0

22

22

0

97.8

98

泾源县

47

47

0

27

25

-7.4

95.5

96

彭阳县

62

62

0

33

31

-6.1

95.6

96

沙坡头区

79

78

-1.3

45

42

-6.7

76.9

77

中宁县

90

85

-5.6

56

45

-19.6

65.2

79

海原县

62

62

0

38

36

-5.3

94.3

95

备注:1颗粒物(PM10PM2.5浓度为剔除沙尘天气影响后实况数据。

2建议目标值为参考2018-2020年平均值

 

附表4

 

20201-9月全区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地区

PM10(微克/立方米)

PM2.5(微克/立方米)

优良天数比例(%

20201-9

同比(%

20201-9

同比(%

20201-9

同比(%

银川市

65

-1.5

31

3.3

84.3

-2.5

石嘴山市

72

1.4

38

22.6

75.9

-4.0

吴忠市

63

0.0

30

11.1

84.7

0.5

固原市

45

-27.4

22

-4.3

97.1

5.2

中卫市

63

5.0

28

0.0

86.1

-1.4

宁东基地

65

0.0

27

8.0

86.5

-1.4

兴庆区

57

-3.4

29

-3.3

85.3

-1.7

金凤区

63

-1.6

29

0.0

82.4

-4.0

西夏区

70

-2.8

34

9.7

80.9

-4.7

永宁县

62

0.0

29

7.4

77.0

-12.8

贺兰县

71

-1.4

35

6.1

80.5

4.7

灵武市

56

-5.1

24

0.0

87.0

-3.2

大武口区

75

4.2

41

17.1

77.1

-2.0

惠农区

73

0.0

36

24.1

76.3

-5.0

平罗县

73

1.4

29

11.5

79.9

2.3

青铜峡市

71

20.3

32

14.3

81.2

-3.9

同心县

64

-8.6

31

0.0

86.9

1.4

盐池县

51

-7.3

27

0.0

90.8

1.1

利通区

63

0.0

30

11.1

84.7

0.5

寺堡区

56

-3.4

23

0.0

87.7

-0.4

原州区

45

-27.4

22

-4.3

97.1

5.2

隆德县

35

6.1

15

0.0

98.9

1.6

泾源县

35

-7.9

18

-10.0

98.5

1.5

彭阳县

43

-12.2

21

-12.5

97.0

4.8

西吉县

47

-2.1

22

0.0

97.8

1.2

沙坡头

63

5.0

28

0.0

86.1

-1.4

中宁县

66

3.1

32

6.7

82.3

-2.5

海原县

49

-3.9

23

0.0

95.5

0.8

备注:颗粒物(PM10PM2.5浓度为剔除沙尘天气影响后实况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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