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21-09-29 09:29 点击:
宁生态环保办〔2021〕8号
关于开展2021-2022年全区冬春季
大气污染攻坚行动的通知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厅,宁夏气象局,宁东基地管委会,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上半年全区沙尘天气频发、臭氧污染凸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形势复杂严峻。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实施意见》,确保完成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按照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视频调度会议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2021-2022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攻坚行动方案》(见附件),决定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开展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攻坚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落实。大气污染攻坚行动是党政同责的“一把手”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定期研究会商,查找问题,紧盯整改,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分解细化工作任务,督促指导化解难题。有关职能部门要紧密配合,按照职责分工齐抓共管。
二、强化精准治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宁东基地管委会要认真研究、精心谋划,根据本地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的特点和难点,务求实效、综合施策,制定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具体方案,切实做到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
三、强化督查问责。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通报各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达不到时序进度的市、县(区)下发预警通知,对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市、县(区)公开约谈主要负责人,并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各地市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追究,坚决整治一批攻坚行动期间“不作为”“慢作为”典型。
附件:2021-2022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攻坚行动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1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1-2022年全区冬春季
大气污染攻坚行动方案
为扎实做好2021-2022年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顺利完成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攻坚目标
全区上下攻坚克难,努力减少污染天气,增加优良天数。攻坚期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21年10月1日-12月31日),2021年全区地级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确保达到82%,力争达到85%;第二阶段(2022年1月1日-3月31日),到2022年3月底,各地完成2022年1-3月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建议目标。(附表1、2)
二、攻坚重点
(一)严控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
1.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和能耗“双控”工作要求以及自治区煤炭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安排,以石化、化工、煤化工、焦化、钢铁、建材、有色、煤电等行业为重点,再次梳理排查拟建、在建和存量“两高”项目,对“两高”项目实行清单管理,进行分类处置、动态监控。严格落实能耗“双控”、产能置换、污染物区域削减、煤炭减量替代等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要坚决整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严查违规上马、未批先建项目,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企业。推动在建“两高”项目能效、环保水平提升,推进存量“两高”项目改造升级。实施煤炭能源替代,优先使用风电、光伏、氢能等清洁能源,确保完成全区单位GDP煤耗下降3%左右、非化石能源消费总量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保持在10%左右的目标任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分别负责,各地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地政府落实,不再逐项列出)
2.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对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条目,综合运用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法规标准,完成年度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化解钢铁、煤炭、电解铝行业过剩产能,查处地条钢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加强“散乱污”企业整治,建立排查和动态监管机制,持续保持清零目标,坚决防止死灰复燃。(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厅配合)
(二)深化烟尘污染治理。
3.严格工业排放管控。加快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21年年底前完成10条水泥生产线超低排放改造,超期未完成的停产整改。未按时限完成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的生产设施,原则上停产整改。严格执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工业企业废气全面达标排放,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依法查处并实施限产停产。紧盯无组织烟尘、废气排放,严厉打击未经收集、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等行为。对建材(水泥、砖瓦)、钢铁、铁合金、电石、铸造、焦化行业执行冬春季错峰生产,要落实到具体企业、生产线、生产设施和时间段,不能以减负荷生产方式代替,电力部门及时提供用电数据和断电、限电保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分别负责)
4.深化VOCs综合治理。按照《关于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一企一策”综合治理的通知》、《关于组织解决当前全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2021年10月底前,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以及油品储运销为重点,针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VOCs含量等10个关键环节完成新一轮排查工作。加强建筑装饰装修行业VOCs治理,严禁销售VOCs 含量超标的涂料和胶粘剂。对建筑装饰、市政道路、钢结构施工喷涂等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严格选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稀释剂及胶粘剂。推进汽车维修行业VOCs治理,鼓励建设钣喷共享中心,配套建设高效VOCs治理设施,涂装工艺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工艺,严禁室外喷漆、流平和烘干等操作。加强干洗行业VOCs治理,推进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对使用开启式干洗机的,要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干洗剂、染色剂必须密闭储存。各地市和宁东基地组织VOCs重点排污单位加快主要排放口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配合)
5.强化餐饮油烟管控。各地市要制定餐饮油烟管控专项方案,进一步梳理餐饮行业许可-备案-监管环节,明确餐饮油烟监管责任,找准监管薄弱环节,制定有效监管措施。10月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产生油烟的餐饮企业、单位“地毯式”摸排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和使用情况,确保小、中型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大于90%,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大于95%。油烟净化设施执行每月定期清洗制度,建立更换、清洗维护台账。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或安装的油烟、噪声设施不合格,运行效果不符合要求,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银川都市圈推广安装油烟在线监控系统,实现在线实时监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厅、生态环境厅分别负责)
6.强化秸秆禁烧、烟花爆竹禁燃管控。加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力度,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机械还田和秸秆肥料化、原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等,确保完成全区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8%的目标任务。加强秸秆、落叶、杂草禁烧宣传引导,增强监控监管能力,组织禁烧专项巡查,加大执法力度,落实禁烧奖惩制度,杜绝“夜间遍地开花”。探索使用利用高空瞭望、无人机巡查等技术手段提高禁烧管控效率。加大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力度,严格按照县级以上政府确定区域、时限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安厅分别负责)
(三)细化扬尘污染管控。
7.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期间,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期间,停止一切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自治区和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个标准化”要求,施工工地堆放超过24小时不扰动的土石方,要采用密目网进行覆盖,施工工地每天不少于5次洒水降尘(四级以上大风或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增加洒水次数,遇雨雪天气可适当减少洒水次数),土石方施工作业落实湿法作业措施。发改、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施工项目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落实重点区域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与住建、环保部门联网。长距离的市政、水利等线性工程,要实施分段施工并配套防尘设施。施工、监理单位拒不配合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纳入信用评价管理。已停工的建筑工地也要参照执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配合)
8.深化道路扬尘管理。渣土运输车和粉状物运输车采取密闭措施,严格道路密闭运输管理。建立完善渣土车运输管理制度,对渣土运输车辆进行登记注册,实行一车一证,确保使用达标车辆规范开展运输活动。加大对货运源头单位的检查力度,督促履行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10月底前基本完成道路货物运输公司车辆扬撒隐患排查整改。强化公路、市政道路清扫保洁工作,使用吸尘式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扩大机械化清扫范围,提高清扫、洒水、喷雾频次,可运行清扫车、洒水车、喷雾车每天100%工作,确保道路清扫保洁质量,城市建成区机械化清扫率要达到75%以上。加大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等重要路段冲洗保洁力度。(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分别负责)
9.加强裸露土地、堆场扬尘控制。按照“全面覆盖,不留死角”的原则,组织对城市公共区域、长期未开发建设裸地、绿化裸露土地、废旧厂区、物流园、停车场等裸露土地展开“地毯式”排查摸底,采取绿化、硬化、铺设防尘网、设置围栏、整平压实和洒水封冻固化等措施科学分类整治。加大对城区、城乡结合部各类煤堆、灰堆、料堆、渣土堆检查,确保采取苫盖或密闭化管理等有效抑尘措施。2021年底前,煤炭、矿石等干散货货场、堆场、物料堆场(交通干线、铁路货场等)全面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分别负责)
10.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开展露天矿山专项排查,按照持证露天矿山、非法违法开采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类型分别建立台账,逐个制定措施分类处置,逐条整改逐个销号。进出矿区道路要硬化,有条件的进出口设置车辆冲洗台,进出运输车辆密闭遮盖。矿区开采成品和辅料要封闭贮存或遮盖;开采、破碎、装卸过程配备雾炮车、喷淋设备等;皮带传送等运输工序必须密闭化作业。对违法违规生产的露天矿山,依法依规停产整治。(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生态环境厅配合)
(四)实化煤尘污染管控。
11.加大锅炉整治力度。2021年12月底前,各地级市建成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全面淘汰(应急备用、调峰锅炉除外),保留的燃煤锅炉,要逐一建立清单台账。10月底前,中宁县、贺兰县集中供热项目建成投用,实现城市建成区现有供热燃煤锅炉全部关停(淘汰或转为备用)。全面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的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及间歇式固定床煤气发生炉,取缔燃煤热风炉。继续加大燃煤小锅炉排查整治,依法打击违规使用燃煤小锅炉等违法行为。以煤炭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等要改用工业余热或电能,铸造(10吨/小时及以下)、岩棉等行业冲天炉要改为电炉。开展锅炉、炉窑大气污染治理情况排查抽测,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限产停产改造。加快治污设施提效升级,采取脱硫除尘一体化、脱硫脱硝一体化等低效治理工艺的限期升级治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对低氮燃烧器、烟气再循环系统、分级燃烧系统、燃料及风量调配系统等关键部件要严把质量关,确保低氮燃烧系统稳定运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厅、发展改革委配合)
12.深入推进清洁取暖。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确保全区群众安全取暖过冬。要全面排查梳理散煤治理改造确村确户情况、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情况,对未完成散煤治理的要建立清单(具体落实到县、乡、村及户)。加快推进各县(市、区)无集中供热区域清洁取暖试点项目和清洁煤配送中心建设。加大“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和天然气管网建设政策支持力度,确保清洁能源替代的基础条件。要加强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农业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特别是各地市均存在较大数量的中小规模大棚养殖户,要排查到位,宣传引导到位。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地区散煤复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分别负责)
13.加强散煤使用监管。各地市要统筹设置本辖区清洁煤配送中心,实行清单化管理,确保市场流通散煤煤质可控。组织开展清洁煤配送中心及民用散煤销售治理专项检查行动,加大抽测、抽检力度,加大劣质煤销售处罚、取缔力度,坚决管住、管死,确保市场上无劣质煤可卖。组织开展城中村、农村、城乡结合部等薄弱区域散煤经营活动排查,严禁向没有规范经营场所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发放营业执照,严厉打击“兜售”等无证经营活动。各地要按照网格化监管职责,充分发挥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网格作用,加大用户使用存量劣质散煤排查和积极宣传引导,坚持疏堵结合、惠及民生的原则,在政策制定上下功夫,因地制宜,综合施策,鼓励采取清洁煤价格补助、上门配送、以优换劣等多种便民措施。(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分别负责)
(五)深化汽尘污染管控。
14.加强机动车上路管控。全面实施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强化新车注册登记环保检验,对环保不达标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淘汰车辆要按照要求进行集中拆解,确保真淘汰,严禁已淘汰车辆在城市周边、农村等地区非法营运或进入工矿企业内部使用。完善落实“环保取证+公安处罚+交通监督维修”监管机制,利用便携式设备、固定式或移动式遥感监测黑烟抓拍等技术手段,扎实开展柴油货车常态化排放监督抽测,严厉打击排放超标车辆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银川市要组织开展国六排放标准重型燃气车专项检查,通过路检路查、入户检查等方式,检查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污染控制装置和排放等情况,重点核实三元催化器和后氧传感器是否异常,严厉查处私拆三元催化器行为。各地要进一步完善重型车辆绕城方案,动态优化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路线,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对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车等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要设置标识、标志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市和县城建成区行驶。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在公务车、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环卫车等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的使用力度。(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财政厅、商务厅分别负责)
15.强化机动车I/M站监管。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10月底前完成一轮地市全覆盖的现场检查,严厉打击I站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法依规撤销资质认定证书,并公开曝光。严格管控外地转入车辆排放检验,强化检验数据人工审核,禁止不达标车辆非法转入。严查M站汽车排放虚假维修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三元催化器及回收行为,规范净化汽车维修行业市场秩序。(生态环境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厅、公安厅分别负责)
16.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综合管控。严格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强化机械作业现场管控,加大机械信息登记、燃料使用等台账管理记录的抽检力度。严厉查处场内作业机械、车辆超标和冒黑烟问题,扎实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常态化监督抽测依法查处排放超标的违法行为,将超标排放突出的单位纳入失信企业名单。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宁东基地管委会10月底前完成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划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配合)
17.加强油品质量和销售管控。各地要以物流园区、货运车辆停车场和休息区、油品运输车、施工工地等为重点,集中打击和清理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对不达标的油品追踪溯源,严厉打击劣质油品存储销售集散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对有关涉案人员依法追究责任,从源头杜绝假劣油品。开展企业自备油库专项执法检查,对大型工业企业、公交车场站、机场和铁路货场自备油库油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测,严禁储存和使用非标油,依法依规关停并妥善拆除不符合要求的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按期完成宁东基地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试点。组织开展加油站油气回收监督检查和抽测,依法查处不正常运行油气回收装置等违法行为。污染天气期间,鼓励引导成品油销售企业开展错峰(夜间)加油优惠活动。(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牵头,商务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配合)
(六)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
18.完善研判预警机制。强化环保、气象等部门联动,自治区、各地市建立完善空气质量会商及重污染天气联合研判机制,及时分析和研判重污染天气发生趋势,及时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各地市人民政府要根据预警信息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采取差异化减排措施。生态环境厅基于自治区级区域预警结果向各地市发布预警提示信息,必要时实施区域应急联动。各地坚决不能擅自降低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或在响应措施上搞变通、打折扣。(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宁夏气象局分别负责)
19.规范应急减排措施。各地要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减排措施清单,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对应的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要细化应急减排措施,优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和环保绩效分级差的企业。对未按期完成冬春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措施或最严级别限产措施。企业要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方案,明确不同预警级别中停产、限产、减排措施,确保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确保能够有效减轻重污染天气影响,并在厂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20.严格落实重点管控。各地要对钢铁、水泥、石化、煤化工、火电、冶金等重点行业企业实行清单化管理,加强减排治理,紧盯污染高峰时段,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实施提前限产限排、错峰生产等应急响应管控措施,对发现拒不执行响应措施或逃避监管的行为要果断执法打击。要加大对火电、集中供热企业的监管力度,严格落实“以热定电”等措施,确保污染处理设施满负荷运行。重点排放企业要安排专人值守,抓好环保措施落实和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全面掌握本地区所有空气质量监测站点情况,实时监测、监管,一旦发现异常问题,要迅速组织对站点5公里范围内详细排查,查找查准污染源,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分别负责)
21.加强联防联控机制运行。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后,相关地市要按照统一管理、统筹协调、联防联控的原则,启动应急响应区域联动,组织所辖县区、工业园区落实减排措施,协同推进应急响应工作,在减少对社会、居民生活影响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减少污染。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结合各自职责指导本行业积极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确保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自治区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成立空气质量技术分析专班。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邀请权威专家、技术单位组成环境空气质量深度分析工作专班,综合运用自治区大气环境精细化管理平台和国控、区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大气复合污染综合观测站、银川大气超级站以及大气热点网格监测数据和气象数据等,深度分析污染成因及趋势,形成环境空气质量分析周报、月报,提出未来一周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未来一月环境空气污染潜势,以及防控措施或提示信息等。各地也要成立工作专班,切实提升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精准性和防控措施针对性。
(二)成立攻坚服务指导组。抽调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执法监督局、监察专员办等部门人员组成下派工作组,由副厅级领导担任组长,根据5个地市和宁东基地攻坚行动期间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实际工作需要随时派驻,帮助精准查找问题,督促紧盯目标抓落实,及时分析、及时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各地市要自觉接受工作指导,明确1名处级领导作为联络员与指导组对接沟通。对重点问题,要扭住不放、一查到底,直至彻底整改到位。
(三)开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各地市、宁东基地环境执法人员组成执法小组开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采取夜查、暗查、突击检查等多种举措重点检查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煤质监管、扬尘管控、错峰生产等情况,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坚决依法打击突出环境违法行为。加大烟气在线监测设施执法检查,坚决打击在线数据弄虚作假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对环保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移送司法机关从严处理。
(四)加强信息公开共享。各地建立宣传引导机制,把信息公开作为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当预测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各地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答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定期对各市、县(区)环境空气质量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公布,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明显、重点任务完成较好的市、县(区)通报表扬,对环境空气质量恶化、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的市、县(区)公开曝光。各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形成高效、顺畅的协作配合机制,提升工作合力。
附表1
2021年9-12月全区五市、宁东污染天气管控目标
地市 | 近三年9-12月优良天 同期值(天) | 2021年 1-8月 优良天 现状值 | 2021年9-12月预计 控制优良天(≥天) | 9-12月 污染天 控制指标 |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9-12月总计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
银川市 | 111 | 117 | 99 | 191 | 108 | 28 | 29 | 26 | 25 | 14 |
石嘴山市 | 105 | 110 | 101 | 182 | 106 | 28 | 29 | 25 | 24 | 16 |
吴忠市 | 111 | 115 | 105 | 182 | 112 | 29 | 29 | 26 | 28 | 10 |
固原市 | 114 | 120 | 119 | 212 | 117 | 30 | 30 | 29 | 28 | 5 |
中卫市 | 111 | 116 | 108 | 180 | 112 | 30 | 30 | 27 | 25 | 10 |
宁东基地 | 112 | 117 | 113 | 190 | 114 | 30 | 30 | 25 | 29 | 8 |
全区(不含宁东) | 110.4 | 115.6 | 106.4 | 189.4 | 111 | 29.0 | 29.4 | 26.6 | 26.0 | 55 |
附表2
2022年1-3月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建议目标
城市 | PM10 | PM2.5 | 优良天数比例(%) | |||||
2021年1-3月 | 2022年1-3月 | 2021年1-3月 | 2022年1-3月 | 2021年1-3月 | 2022年1-3月 | |||
实测浓度(μg/m3) | 建议目标值 | 同比改善目标(%) | 实测浓度(μg/m3) | 建议目标值 | 同比改善目标(%) | 实测值 | 建议目标值 | |
银川市 | 82 | 81 | -1.2 | 34 | 34 | 0.0 | 76.7 | 81.5 |
石嘴山市 | 92 | 90 | -2.2 | 43 | 42 | -2.3 | 70.0 | 79.9 |
吴忠市 | 79 | 79 | 0.0 | 36 | 36 | 0.0 | 72.2 | 80.3 |
固原市 | 64 | 64 | 0.0 | 28 | 28 | 0.0 | 82.2 | 90.0 |
中卫市 | 85 | 84 | -1.2 | 37 | 37 | 0.0 | 65.6 | 73.0 |
宁东基地 | 80 | 80 | 0.0 | 26 | 26 | 0.0 | 70.0 | 81.2 |
兴庆区 | 76 | 76 | 0.0 | 31 | 31 | 0.0 | 75.6 | 80.7 |
金凤区 | 82 | 82 | 0.0 | 34 | 34 | 0.0 | 76.7 | 82.6 |
西夏区 | 88 | 85 | -3.4 | 37 | 37 | 0.0 | 77.8 | 81.3 |
灵武市 | 76 | 76 | 0.0 | 32 | 32 | 0.0 | 75.6 | 82.4 |
永宁县 | 92 | 86 | -6.5 | 36 | 36 | 0.0 | 66.7 | 76.7 |
贺兰县 | 90 | 90 | 0.0 | 44 | 43 | -2.3 | 65.2 | 67.8 |
大武口区 | 91 | 91 | 0.0 | 46 | 45 | -2.2 | 67.8 | 78.8 |
惠农区 | 97 | 97 | 0.0 | 41 | 41 | 0.0 | 70.0 | 80.9 |
平罗县 | 100 | 100 | 0.0 | 38 | 38 | 0.0 | 68.9 | 73.3 |
利通区 | 79 | 79 | 0.0 | 36 | 36 | 0.0 | 72.2 | 80.3 |
红寺堡区 | 74 | 74 | 0.0 | 29 | 29 | 0.0 | 71.1 | 80.6 |
青铜峡市 | 81 | 81 | 0.0 | 36 | 36 | 0.0 | 67.4 | 76.3 |
盐池县 | 72 | 71 | -1.4 | 34 | 34 | 0.0 | 75.6 | 83.7 |
同心县 | 88 | 88 | 0.0 | 48 | 47 | -2.1 | 72.9 | 73.5 |
原州区 | 64 | 64 | 0.0 | 28 | 28 | 0.0 | 82.2 | 90.0 |
西吉县 | 57 | 57 | 0.0 | 31 | 31 | 0.0 | 80.5 | 89.0 |
隆德县 | 40 | 40 | 0.0 | 18 | 18 | 0.0 | 93.1 | 94.0 |
泾源县 | 45 | 45 | 0.0 | 22 | 22 | 0.0 | 86.7 | 91.0 |
彭阳县 | 63 | 63 | 0.0 | 30 | 30 | 0.0 | 80.0 | 88.9 |
沙坡头区 | 85 | 84 | -1.2 | 37 | 37 | 0.0 | 65.6 | 73.0 |
中宁县 | 86 | 86 | 0.0 | 40 | 40 | 0.0 | 67.4 | 72.0 |
海原县 | 55 | 55 | 0.0 | 25 | 25 | 0.0 | 75.6 | 85.5 |
备注:1、颗粒物(PM10、PM2.5)浓度为剔除沙尘天气影响后实况数据。
2、建议目标值按照巩固改善原则确定,空气质量较差地区适当加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