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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3-2024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大气环境处(应对气候变化处) 发布时间:2023-11-03 16:20 点击:


关于印发《2023-2024年全区冬春季

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宁环规发〔2023〕4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厅,宁夏气象局,宁东基地管委会,国网宁夏电力公司: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扎实开展2023-2024年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持续巩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制定了《2023-2024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1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2024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扎实开展2023-2024年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持续巩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自治区《关于消除重污染天气的工作方案》等,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一)总体安排。聚焦细颗粒物(PM2.5)污染,兼顾可吸入颗粒物(PM10)防治,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降低颗粒物浓度为主要目标,从2023111日起至2024331日,分两个阶段在全区开展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围绕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持续推进大气污染深度治理、综合治理,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加大监督执法和帮扶力度,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减少污染天气,降低污染程度。

(二)具体目标

第一阶段(20231231日前)202311-12月,全区地级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平均达到51天以上;扣除沙尘天气影响,PM2.5PM10年均浓度分别控制在30.6微克/立方米和65微克/立方米,力争不出现重污染天;各市、县(区)和宁东基地确保2023年第4季度空气质量同比巩固改善,力争完成自治区下达的2023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治理任务。(全区及各地市202311-12月管控目标见附表1

第二阶段(2024年1月1日-3月31日)20243月底,各市、县(区)和宁东基地完成20241-3月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建议控制目标(见附表2),为完成2024年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目标打好基础。

二、攻坚措施

(一)着力强化工业废气排放管控

1.有序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推进实施钢铁行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企业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选择成熟适用的技术路线,严把工程质量,加强运行管理,确保完成改造的工序、环节达到超低排放要求。各地要加强对火电、水泥等重点行业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管,确保达到超低排放要求。依法依规适时开展钢铁、水泥、铁合金、电石、焦化等重点行业错峰生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别负责,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配合)

2.深化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各地生态环境与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开展全面排查,完善炉窑清单,覆盖全燃料种类、各行业领域、不同炉型。重点对玻璃、煤化工、无机化工、化肥、有色、铸造、石灰等行业工业炉窑废气治理设施达标情况开展排查,2023年底前制定分类整治改造计划。依法依规关闭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程度低,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炉窑。按照自治区铁合金企业规范化治理工作要求,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等地要加快进度,2023年底前完成铁合金企业集中治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厅配合)

3.深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各地要制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计划,分类推进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依据重点行业VOCs治理任务对照表,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完成“一企一策”综合治理。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为重点,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非正常工况、产品VOCs含量等10个关键环节排查整治,确保2023年底前问题整改完成比例达到90%以上。督促石化、化工等企业规范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全面提升动静密封点精细化管理水平;强化有机废气旁路综合整治,确需保留的应急旁路要加强监管监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厅配合)

4.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各地以水泥、玻璃、铸造、砖瓦、有色金属冶炼、煤炭洗选、石材加工、石灰、耐火材料等行业为重点,推进粉状、粒状等易起尘物料储存及输送过程密闭、封闭改造,破碎、粉磨、筛分、混合、打磨、切割、投料、出料(渣)等工艺环节及非封闭式炉窑,无法在密闭设备、密闭空间进行作业的,应设置集气罩,根据废气排放特征确定收集点位、集气罩安装位置、罩口面积、吸入风速等,确保应收尽收,并配套建设静电、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强化设施维护管理,确保稳定高效运行,与生产设施“先启后停”。全面排查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及烟道、炉体密闭负压情况,杜绝烟气泄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5.推动传统产业集群提质增效。以钢铁、焦化、建材、有色、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持续开展全流程清洁化、循环化、低碳化改造平罗县、沙坡头区等重点县区结合自身产业集群定位、规模、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等要求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按照“疏堵结合、分类施治”的原则,组织开展涉气产业集群综合整治,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完善动态管理机制,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县(市、区)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

(二)深入推进燃煤污染综合治理

6.稳妥有序推进清洁取暖。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工作方案(2023-2025)》,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的原则,稳妥推进清洁取暖改造,确保全区群众安全温暖过冬。吴忠市、银川市、固原市、中卫市要保质保量推进清洁取暖项目建设,2023年底前,吴忠市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任务。各地要全力做好清洁取暖天然气、电力等能源保障工作,确保能源安全稳定供应;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并稳定运行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用户散煤复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厅、乡村振兴局,国网宁夏电力公司等配合

7.严格散煤使用监管各地要持续深入开展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村等暂未实施清洁取暖地区排查检查,重点对农业大棚种植、畜禽养殖等农业生产散煤使用情况进行排查,建立农业散煤设施清单并积极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各地要组织开展冬春季民用散煤治理专项检查行动,打击违法销售散煤行为确保生产、流通的民用煤质达标,加大散煤用户入户排查力度。鼓励采取清洁煤价格补助、上门配送、以优换劣等多种便民措施,持续推进非清洁取暖区域实现清洁煤替代。(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别负责

8.持续推进锅炉治理。进一步排查完善锅炉清单;依法依规逐步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农业温室大棚燃煤供暖炉等燃煤设施)。2023年底前,完成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盐池、金积工业园区不符合要求的燃煤锅炉和平罗工业园区崇岗分园违规建设燃煤锅(茶)炉淘汰。继续推进热网覆盖范围内燃煤锅炉淘汰和燃煤小热电机组关停整合。按计划推进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层燃炉、抛煤机炉除外)超低排放改造和现有不达标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50毫克/立方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别负责,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厅参与)

(三)持续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

9.推进老旧高排放车辆淘汰更新。全面实施轻型汽车和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国四排放标准,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促进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禁止已淘汰车辆在城市周边和农村等地区非法营运或进入工矿企业内部使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按职责分别负责,自治区商务厅、生态环境厅参与)

10.强化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严把源头检验关,新注册的柴油车按照规定100%进行检验。深入实施汽车排放检验和维护(I/M)制度,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屏蔽或者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M站)的监督检车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建立完善用车大户清单,重点开展重型货车路检路查,加大对柴油车集中使用和停放地的入户检查,重点核查随车清单、车载诊断系统(OBD)、污染控制装置、排放情况等。落实移动源达标监管定期调度制度,各地按要求定期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送移动源监管工作情况。(自治区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别负责)

11.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以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机场,以及火电、钢铁、煤炭、焦化、建材、矿山等工矿企业为重点,积极推进新增或更新的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鼓励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抽测抽检力度,深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和三级联网工作。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管控,不符合排放要求的机械禁止在控制区内使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厅、农业农村厅配合

12.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监管。各地公安、税务、市场监管、交通、商务等部门要建立常态化油品监督检查机制,持续清理整顿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非标油品生产、经营、运输、仓储等违法行为,查处劣质油品存储销售集散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加强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监管,加快推进全区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施安装与联网工作。(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管厅、生态环境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全力提升大气面源管理水平

13.加强施工扬尘管控。全面推行绿色施工,严格落实扬尘防治“六个标准化”要求,强化土石方作业洒水抑尘。推动占地面积超过400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在建建筑工地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装置。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城市道路、水利等线性工程,要合理控制土方作业范围,实施分段施工。加强施工扬尘监管执法,对问题严重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20231115日至2024315日期间,停止一切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国家、自治区重点项目,季节性施工项目除外)。(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配合

14.细化道路扬尘管控。加大城市外环路、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等重要路段冲洗保洁力度。加强管理调度,及时科学有序开展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洒水、喷雾等保洁作业,进一步提高机械化湿式清扫率。加强建筑渣土运输管理,优化渣土车运输路线,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车身显著位置悬挂运输路线牌。加大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执法检查力度,从严查处不冲洗、不遮盖、不密闭、遗洒等违规行为。沙尘天气过后,各地要及时组织开展“清尘”行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等配合

15.深化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开展采矿区扬尘污染深度整治工作“回头看”,持续深化贺兰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对贺兰山东麓及中南部地区石灰岩、石膏、建筑石料等非煤矿山扬尘综合整治监督管理,开采、破碎、装卸、运输等环节要采取地面硬化、密闭苫盖、喷雾降尘等有效的扬尘防控措施,进一步巩固露天开展矿山(含砂石料厂)深度整治成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

16.加强裸露土地、堆场扬尘控制。集中开展裸露地排查整治,202311月底前,各市、县(区)组织对城市公共区域、长期未开发的建设裸地,以及国道、省道、闲置空地、物流园区等大型柴油货车临时停车场等开展全面排查建档并实施整治。加强堆场扬尘综合管控,工业企业堆场实行规范化全封闭管理,2023年确定的40个工业企业堆场治理项目要加快完成建设;城区、城乡结合部等各类煤堆、灰堆、渣土堆等要及时苫盖或清运。(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配合

17.加强其他面源污染管控。强化各县(市、区)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和网格化监管,开展秋收后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和春季烧荒管控。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特别是加强元旦、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的宣传与管控,严格按照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区域和时限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依法依规指导城市建成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加强餐饮油烟治理执法检查和纠纷调解,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别负责,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配合

(五)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8.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按照国家要求,2023年底前,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要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的预警分级标准修订,进一步完善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机制,规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流程,根据预测预报结果和预警启动条件,及时启动和解除预警。强化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在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增加会商频次,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时效性、准确性。当预测发生区域性重污染过程时,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及时组织相关市县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应急联动城市(或地区)原则上启动同一级别预警。加强与周边省(区)沟通协作,提高联防联控水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宁夏气象局配合

19.强化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各地严格按照国家及自治区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要求,做好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工作。鼓励各地以铸造、建材、有色、石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开展环保绩效创A行动,着力培育一批绩效水平高、行业带动强的企业,推动重点行业环保水平整体提升、减污减碳绿色发展。加强应急减排清单标准化管理,工业源清单要确保涉气企业全覆盖,包含电厂、供暖锅炉、小微涉气企业等,移动源清单应包括道路移动源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清单、涉大宗物料运输单位清单和货车白名单等。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应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确保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宁夏气象局配合

20.加强污染天气提前应对。各地要根据攻坚目标和自治区发布的5天空气质量预报情况,进行科学分析研判,在预报可能出现污染天气时,提前预防、提前介入、提级管控。针对工业企业、燃煤、扬尘、机动车等污染,采取积极有效防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环境空气污染等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厅、宁夏气象局等部门配合

(六)持续强化监督执法和帮扶指导

21.强化监测能力建设。持续推进PM2.5与臭氧(O3)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加快推进银川市交通空气质量监测系统、石嘴山市工业园区PM2.5O3协同控制监测能力提升,以及宁夏大气污染溯源星地协同走航监测能力提升等项目建设。协调配合第三方运行维护机构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日常运维和质量管理,充分运用各类站点监测数据进行综合研判,快速识别污染高值区域等,为精准施策提供依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宁夏气象局负责

22.强化污染源监测监控。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按规范要求稳定运行。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对在线监控数据出现异常、缺失、长时间掉线等情况的,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持续深化在线监控数据造假专项整治,加强对监测点位设置、仪器设备功能参数、原始监测记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各市、县(区)根据大气环境管理和执法监管需求,加快配备红外热成像气体泄漏检测仪、手持式氢火焰离子检测仪、便携式紫外烟气分析仪等装备。(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23.强化监管执法。各地聚焦冬春季攻坚重点任务,整合大气环境管理、监测、执法等力量组建专门队伍。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监管力度,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异地执法督查检查,督促重污染应急减排责任落实。在涉VOCs产品质量、煤炭质量、扬尘管控等领域,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加强信息共享,形成执法合力。大力推进智能监控和大数据监控,充分运用执法APP、自动监控、雷达走航、便携式监测、无人机、电力数据等手段,提升执法能力和效率。(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厅等部门配合

24.强化帮扶指导。自治区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攻坚服务指导组,充分发挥帮扶、提醒、督促和桥梁作用,一对一开展帮扶指导,逐级压实工作责任,协同高效推动攻坚任务落实。同时,根据攻坚工作需要,组建专家技术帮扶团队,加强对大气污染过程的分析研判,加大对防控措施的技术指导,提高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精细化管控水平。银川市、吴忠市要按照生态环境部空气质量改善远程监督帮扶工作安排,深化“线上+线下”工作模式,实行问题线索接收、排查整改、反馈销号闭环管理工作流程,确保问题排查到位、整改落地见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25.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加强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安全生产责任,督促企业定期对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蓄热式焚烧炉(RTO)、粉尘治理等环保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环保设施设计、建设、运行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应急管理厅配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树牢责任意识和攻坚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作为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的关键举措,科学分解控制目标,精准谋划管控路径,细化实化管控措施,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将责任和压力传导落实到末梢、到点位、到人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和攻坚任务分工,主动协调配合,细化工作措施,加强对地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牵头抓好本行业本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

(二)加强调度督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强化日常调度预警,定期调度各地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冬春季攻坚期间,每日统计通报各地指标情况,密切关注监测预报信息,及时发出预警提示;每月调度通报各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攻坚任务进展情况,分析研判形势,指导各地精准施策;对未能完成空气质量目标或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较差的市、县(区)进行下发预警函或进行通报、约谈。各地也要加强工作调度,将攻坚目标任务推进情况纳入本地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以时保日、以日保月、以月保年,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今年圆满收官、明年良好开局。

(三)加强宣传引导。监督重点排污单位按要求公开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平台,及时公布空气质量、环境执法、重污染天气应对等权威信息,广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政策要求、工作动态和做法成效,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维护公众知情权,引导公众做好健康防护,积极践行绿色出行、烟花爆竹禁燃管控等要求,凝聚强大攻坚合力。

本方案自20231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331日。


附件:1.202311-12月环境空气质量管控目标

      2.20241-3月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建议控制目标

3.2023-2024年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服务指导组工作安排



附件1


202311-12月环境空气质量管控目标

地市

优良天数

PM10(微克/立方米)

PM2.5(微克/立方米)

近三年11-12

同期值(天)

3

同期

均值

202311-12

管控目标

近三年11-12

同期值

3

同期均值

2023

11-12

管控目标

近三年11-12

同期值

3

同期均值

2023

11-12

管控目标

2020

2021

2022

优良天

天)

污染天

天)

2020

2021

2022

2020

2021

2022

银川市

41

57

54

51

54

7

103

83

80

89

80

59

40

39

46

39

石嘴山市

44

51

53

49

52

9

91

96

85

91

85

57

47

41

48

45

吴忠市

46

57

53

52

52

9

89

75

80

81

75

55

31

38

41

37

固原市

58

60

52

57

57

4

56

53

65

58

53

39

26

29

31

31

中卫市

48

56

45

50

53

8

79

71

83

78

71

53

32

37

41

37

宁东基地

53

58

52

54

55

6

84

78

77

80

77

49

25

28

34

30



附件2


20241-3月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建议控制目标

城市

PM10μg/m3

PM2.5μg/m3

优良天数比例(%

银川市

82

34

77.6

石嘴山市

94

48

70.0

吴忠市

89

45

72.2

固原市

63

28

86.5

中卫市

83

42

72.2

宁东基地

86

35

74.4

兴庆区

76

31

77.8

金凤区

82

34

77.6

西夏区

88

37

77.8

灵武市

78

36

80.8

永宁县

89

40

72.2

贺兰县

90

44

71.2

大武口区

93

51

70.2

惠农区

95

44

70.4

平罗县

100

38

73.4

利通区

89

45

72.2

红寺堡区

74

28

80.4

青铜峡市

81

42

78.4

盐池县

72

34

82.3

同心县

86

43

74.1

原州区

63

28

86.5

西吉县

57

31

90.8

隆德县

38

18

98.9

泾源县

48

19

94.0

彭阳县

63

30

88.4

沙坡头区

83

42

72.2

中宁县

86

40

71.1

海原县

60

30

90.0

附件3


2023-2024年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

攻坚行动服务指导组工作安排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扎实开展2023-2024年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持续巩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成立2023-2024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服务指导组(以下简称“服务指导组”),指导帮助各地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找问题。各服务指导组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2023年度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目标,对照各地市和宁东基地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突出重污染天气等重点时段,统筹利用线上监督+线下检查,帮助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科学合理的工作建议。督促做好重污染应急响应监督检查、攻坚行动重点任务落实情况排查以及重点行业企业合规达标排放检查等工作。

(二)促落实。各服务指导组要督促地市人民政府和宁东基地管委会紧盯目标,对监督帮扶中发现的问题“拉条挂账”,高标准、严要求,全力落实整改。力求把压力传导到各地,督促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各项任务措施,及时调度分析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提前研判,精准施策确保冬春季期间取得污染减排实效,助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三)保目标。各服务指导组要坚持与地市人民政府和宁东基地管委会“同任务、同目标、同责任”,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责任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发力,确保2023年第4季度空气质量同比巩固改善,完成20241-3月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建议控制目标。

二、工作方式

各服务指导组以远程帮扶指导为主,充分发挥国家、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APP污染源在线监控、大气环境精细化管理等线上监管平台作用,及时发现识别问题线索,主动服务,靠前指导地方组织开展自查,并加强事后监督。当对口帮扶地市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工作组进驻现场,全面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三、工作时间

202311月至20243月。

四、工作分工

第一组 银川市(3人)

组 长:李 彬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监察专员

组 员:侯 飞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综合处四级调研员联络员

白润生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第二监察专员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二组 石嘴山市(3人)

组 长:王兴文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二级巡视员

组 员:梁加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第一监察专员办公室副主任联络员

容明子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第一监察专员办公室级主任科员

第三组 吴忠市(3人)

组 长:李雪芳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监察专员

组 员: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副处长联络员

李晓东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第一监察专员办公室级主任科员

第四组 中卫市(3人)

组 长:邹长新 党组成员

组 员:丁文奎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第三监察专员办公室副主任(联络员)

王小涛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第三监察专员办公室一级主任科员

第五组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3人)

组 长: 党组成员 核与辐射安全总工程师

组 员:赵海军自治区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调研员(联络员)

李 立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第二监察专员办公室一级主任科员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各工作组成员可由派出单位统筹调配调整。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联动。各地市和宁东基地要自觉接受派驻服务指导组帮扶指导,积极沟通、紧密联系、协调联动,齐心协力打好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明确1名处级干部作为联络员,确保与服务指导组的沟通协调顺畅高效。

(二)紧盯目标,精准靶向施策。各地市和宁东基地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紧盯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深入查找问题、补齐短板,做到精准施策、靶向用力、立行立改。各服务指导组要建立问题台账,督促逐项销号。对一些突出问题,要紧盯不放,及时开展“回头看”,督促整改到位,防止问题反弹。

(三)严明纪律,规范工作秩序。发生重污染天气等情况现场帮扶指导攻坚工作时,派驻人员食宿、差旅费及其他办公费用由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各地市和宁东基地积极配合,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十条禁令”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