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5-11-23 16:14 点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做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5年11月23日至201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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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宁东煤田积家井矿区宋新庄煤矿变更 |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积家井矿区 |
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化工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
于2011年7月25日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批复(宁环审发〔2011〕56号)。项目建设单位在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储运、洗煤系统进行优化,减小了浓盐水蒸发池面积,景观水池变更为矿井水储水池,增加了生活污水蓄水池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地点、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等均不变更。项目变更后,总投资增加25037.13万元,环保投资增加2826万元,分别为135576万元、5202万元。 |
1.项目变更后,大气污染源及采取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不变。建设单位应委托监测机构对锅炉烟气中污染物浓度进行监测,2016年7月1日起锅炉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排放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 2.项目变更后,废水产生环节不变。生活污水排入生活污水蓄水池须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中绿化用水限值要求;矿井水排入矿井水储水池须达到《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要求(其中化学需氧量执行≤30毫克/升、氨氮执行≤1.5毫克/升的排放限值)。无法全部回用的浓盐水排入本项目建设的浓盐水蒸发池,浓盐水蒸发池不得排入其他废水。 3.严格按照《变更报告》要求,做好浓盐水蒸发池、矿井水储水池、生活污水蓄水池的清基、防渗、地下水监控等措施,防止造成土壤盐渍化等影响,确保环境安全。 4.浓盐水蒸发池服务年限期满后,须做好蒸发池的生态恢复工作(另做环评),蒸发池产生的盐泥须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鉴别。若属于危险废物的,须妥善收集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属于一般固废的,应积极寻找综合利用途径,无法综合利用的送符合要求规范建设的填埋场处理。 |
2 |
宁东煤田积家井矿区银星二号煤矿变更 |
位于灵武市东南66公里处 |
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化工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
于2013年8月19日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批复(宁环审发〔2013〕65号)。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储运、洗煤系统进行了优化,生活污水设施处理能力进行了调整,增加矿井水储水池和浓盐水蒸发池,后期无法全部综合利用的矿井水经管道(另作环评)送至大南湖工程。项目建设地点、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等均不变更。项目变更后,总投资增加3282.65万元,环保投资增加3857.35万元,分别为181590.65万元、7140万元。 |
1.项目变更后,大气污染源及采取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不变。建设单位应委托监测机构对锅炉烟气中污染物浓度进行监测,2016年7月1日起锅炉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排放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 2.项目变更后,废水产生环节不变。矿井水排入矿井水储水池须达到《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限值要求(其中化学需氧量执行≤30毫克/升、氨氮执行≤1.5毫克/升的排放限值)。无法全部回用的浓盐水排入本项目建设的浓盐水蒸发池,浓盐水蒸发池不得排入其他废水。 3.严格按照《变更报告》要求,做好浓盐水蒸发池和矿井水储水池的清基、防渗、地下水监控等措施,防止造成土壤盐渍化等影响,确保环境安全。 4.大南湖工程建成投运、本项目无法全部综合利用且处理达标的矿井水经管道(另做环评)排入大南湖后,本项目矿井水蓄水池应全部停用并及时进行生态治理、恢复(另做环评)。 浓盐水蒸发池服务年限期满后,须做好蒸发池的生态恢复工作(另做环评),蒸发池产生的盐泥须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须妥善收集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属于一般固废的,应积极寻找综合利用途径,无法综合利用的送符合要求规范建设的填埋场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