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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环境保护厅2016年5月4日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审批的公示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6-05-04 16:42 点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有关规定,我厅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审批。为保证审查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6年5月4日至2016年5月10日(5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51-5160967(环境影响评价处)

传真电话:0951-5160967

通讯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99-9号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

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15万吨/年废矿物油再生利用项目变更

位于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化工新材料产业园(鸳鸯湖片区)

宁夏锦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宁夏石油化工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于2013年1月31日对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批复(宁环审发〔2013〕2号)。出于提高产品品质及附加值、适应市场需求等原因,建设单位拟在年处理15万吨废矿物油规模不变的基础上,调整单套装置生产规模,增加相应的生产装置和产品方案,并将项目分三期进行建设。项目变更后总投资不变,环保投资增加2090万元,分别为98876.17万元和12000万元。

1、项目产生的干气全部由管道收集后送至釜式焦化炉和脱轻加热炉用作燃料,釜式焦化炉、脱轻加热炉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符合《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表4中工艺加热炉限值要求;2、裂解烧焦烟气经旋风分离器分离其中携带的催化剂并回收后,烟气中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镍的排放浓度须符合《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表4中催化裂化催化剂再生烟气限值要求;3、燃气锅炉、导热油炉烟气中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须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限值要求;4、加氢轻油储罐全部设置为内浮顶罐,加氢燃料油和加氢二类基础油均为拱顶罐并设置全天候呼吸阀,丙烷、丙烯及未反应C4等气态产品均采用球罐存储,原料卸车及产品装车过程采用先进的密闭装卸系统(液下浸没式装车工艺),最大程度的减少烃类物质的排放;5、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限值要求;6、对所有废水处理池加盖密封,设置负压抽风系统;对污泥脱水间、污泥暂存间进行厂房密闭,设置负压抽风系统,并在脱水机上方设置集气罩;将收集后的臭气排至生物滤池处理后,恶臭污染物排放浓度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限值,有机废气排放浓度须符合《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表4限值要求;7、软水处理站排水及循环水排水作为项目二次水用于设备及地面冲洗用水、废含油包装物清洗用水、道路及地面洒水。冷换区、储罐容器区设备围堰内的雨水及检修或事故时的含油污水排入含油污水管道系统,其它装置围堰区内的雨水正常情况下排入雨水系统,最终均进入事故水池;8、生产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废含油包装物清洗废水、生活污水经本项目污水处理站处理,出水符合《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表2间接排放标准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后,部分回用于循环冷却水系统补水及地面冲洗用水,剩余部分排入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化工新材料园区下水管网,最终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9、项目变更后,噪声治理措施不变。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10、本项目生产、原料收集、运输、储存及固废危废处置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607-2011)等相关规定执行;11本项目须严格落实《变更报告》明确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防止本项目可能产生的储罐爆炸等引发的环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