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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19年9月20日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审批的公示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9-09-20 18:36 点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有关规定,我厅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审批。为保证审查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9月26日(5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51-5160967(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传真电话:0951-5160988

通讯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99-9号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编制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1

宁夏金塔有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0万吨/年固体废物循环利用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吴忠太阳山开发区

宁夏金塔有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绿恒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宁夏金塔有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0万吨年固体废物循环利用处置项目位于吴忠市太阳山开发区内,项目设计危险废物处置规模为10.0万吨/年(不含内部危险废物的处置量),主要建设5.0万吨/年焚烧系统、3.0万吨/年物化处理系统、1.0万吨/年固化处理系统、1.0万吨/年填埋系统及辅助设施,并同步建设废气、废水及噪声等环保设施。本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1条50吨/天的回转窑焚烧装置和1条60吨/天流化床焚烧装置,二期建设一条50吨/天的回转窑焚烧装置。安全填埋场按刚性结构设计,填埋场总占地面积39354平方米,填埋区占地约28000 平方米,总库容48.735万立方米,有效库容48万立方米,设计服务年限约为15年。本项目总投资9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940.5万元,约占工程总投资10.14%。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焚烧高温烟气经SNCR脱硝后进入尾气处理系统,经急冷+半干法脱酸+活性炭喷入+布袋除尘+湿法脱酸处理后经50米高烟囱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氟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镍、砷及其化合物、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相关限值要求,二噁英排放须满足北京市《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503-2007)相关限值要求。焚烧车间料坑及进料全部为密闭负压状态,料坑混料及进料过程产生的粉尘及恶臭气体与含苯废有机溶剂储罐挥发性气体,通过引风机引入二燃室燃烧,经焚烧烟气处理系统处理后氨、硫化氢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相关限值要求。

2.物化处理车间产生的废气经“二级碱洗塔+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废气中氯化氢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限值要求。氨、硫化氢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须满足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相关限值要求。

3.固化车间水泥仓及飞灰仓粉尘经单独的箱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固化车间破碎机上方加料口及下部落料点须分别设集气罩,将粉尘引入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后由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固化/稳定化车间采用全封闭措施,挥发的恶臭气体及挥发性有机物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恶臭气体污染物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须满足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相关限值要求。

4.危险废物暂存库采用全封闭结构,废气收集(集气效率须达到90%)经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车间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氨和硫化氢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须满足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相关限值要求。

5.厂内污水处理站池体均加盖密闭,产生的恶臭气体收集后进入厂区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车间处理(废气净化效率须达到80%)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氨和硫化氢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限值要求。

6.锅炉为检修期间临时供暖,采用天然气作为燃料,燃烧废气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相关限值要求。

本项目厂界处硫化氢和氨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限值要求; 挥发性有机物厂界处浓度需满足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相关限值要求。本项目防护距离为厂界外1000米,应配合地方政府做好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控制工作,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空气敏感保护目标。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湿法脱酸系统排水、物化系统排水经三效蒸发进行结晶除盐、除重金属预处理,其他各类含重金属的废水经“还原+中和+沉淀”工艺预处理,废水中第一类污染物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相应限值要求。随后混合其他废水经气浮、水解酸化、厌氧反硝化、MBR反应池(消化、内置式超滤膜池过滤)、砂滤处理后,出水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和吴忠太阳山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地下水污染物防治措施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对工艺、管道、设备、污水储存及处理构筑物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防止和降低污染物的跑、冒、滴、漏,将环境风险事故的影响降低到最低。填埋场基础层应满足《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42-2014)相应要求。事故水池、渗滤液调节池、废水车间、暂存库、固化车间、水泥罐区、养护区、二期预留车间、流化车间、焚烧车间、分拣区、化验及危险废品鉴定中心、物化车间、物化装置储罐区、有机废气处理车间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相应防渗要求。建立地下水长期监测计划,建立监测制度,及时发现并控制地下水污染源。制定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在发生风险事故时,及时切断地下水污染源,并对泄漏源进行堵漏,降低事故对地下水的污染。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通过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对设备进行消音减振等措施,厂界四周加强绿化、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形成噪声屏障,阻碍噪声传播。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焚烧残渣、烟气处理底渣、飞灰、物化车间泥饼、污水处理污泥、破碎机除尘器灰、飞灰仓除尘器灰经稳定/固化后送本项目安全填埋场安全填埋;废隔油浮渣、废活性炭由焚烧车间焚烧处置;水泥仓除尘器灰作为稳定/固化原料使用;生活垃圾收集后交园区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建设单位于2017年12月11日在宁夏环境保护网进行了项目第一次环境信息公示,由于建设方案调整于2018年2月24日在原环评单位宁夏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主页上发布了补充公示,于2019年01月14在原环评单位宁夏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主页上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公示;2019年6月,建设单位另行委托沈阳绿恒环境咨询有限公司承担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于2019年8月18日在建设单位网站及现场进行了补充公示,并于2019年8月21日、8月22日在吴忠日报公示两期。公示期内均未收到公众意见表反馈内容。


宁夏吴忠市环保静脉产业园(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环境影响报告书

吴忠金积工业园区

吴忠市首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宁夏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吴忠市环保静脉产业园(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吴忠金积工业园区—牛首山产业区南侧立德路东30米处,主要处置吴忠金积工业园区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同时兼顾处置吴忠市及周边地区的危险废物。本项目总处理规模为6.5万吨/年,其中焚烧系统处理1.5万吨/年,物化系统处理2万吨/年,固化系统处理3万吨/年,清洗废包装桶20万只/年,配套安全填埋场工程,安全填埋场总库容55.82万立方米,有效填埋库容47.9万立方米,服务年限约12.6年。本项目总投资为33497.5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892.5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7.59%。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焚烧烟气采用SNCR脱硝+急冷塔+半干式脱酸塔+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器+两级湿式脱酸塔工艺处理后经50米高烟囱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氟化氢及重金属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4-2001)表3中相关限值要求,二噁英排放须满足北京市《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503-2007)相关限值要求。

焚烧预处理车间破碎机位于密封仓内,破碎过程产生的粉尘与料坑混料及进料过程产生的恶臭气体、储罐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全部通过引风机引入二燃室,经焚烧废气处理系统处理后排放,粉尘需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4-2001)表3中相关限值要求,氨、硫化氢排放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需满足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中相关限值要求。

物化车间危险废物废酸碱、废乳化液反应池和储槽加盖密闭处理,恶臭废气经收集装置收集后,经风机引入除臭装置,采用化学洗涤+ 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氯化氢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氨、硫化氢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应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须满足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中相应限值要求。

固化车间水泥储仓、粉煤灰储仓及飞灰储仓粉尘通过其顶部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固化车间破碎机上方加料口及下部落料点须分别设集气罩,将粉尘引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固化车间采用全封闭措施,恶臭气体及挥发性有机物采用化学洗涤+ 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须满足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中相关限值要求。

危险废物暂存库采用全封闭结构,废气经各设置的(丙类库、乙类库)1套化学洗涤+ 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处理后,由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须满足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相关限值要求。

检修期间临时供暖的天然气锅炉燃烧废气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相关浓度限值。

本项目厂界处无组织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7)相关限值要求、硫化氢和氨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挥发性有机物厂界处浓度需满足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相关限值要求。本项目防护距离为厂界外1000米,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空气敏感保护目标。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焚烧烟气净化系统湿法脱酸废水、物化车间废酸、废碱处理废水、余热锅炉排污水、软化水装置反冲洗水采用DTRO+三效蒸发器预处理;物化车间废水在车间内采用气浮+还原+中和+沉淀预处理;渗滤液通过渗滤液调节池收集后与实验室废水进入渗滤液预处理单元采用还原+中和+沉淀工艺预处理。上述废水经预处理后,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浓度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相关限值要求,送至污水处理站生化处理工段进一步处理。其他工艺排水进入厂区生产污水管网,送至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厂区污水处理站出水水质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标准》(GB/T19923-2005)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中“一类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相关限值要求,处理后废水部分作为焚烧烟气净化湿法脱酸塔用水,剩余部分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

地下水污染物防治措施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对工艺、管道、设备、污水储存及处理构筑物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防止和降低污染物的跑、冒、滴、漏,将环境风险事故降低到最低。安全填埋场区域防渗须满足《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相应要求。危险废物处理车间、乙类罐区、危险废物暂存库、渗滤液调节池、消防事故水池、生产污水井及污水处理站各工艺池等其他重点污染防渗区防渗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相应要求。建立地下水长期监测计划,建立监测制度,及时发现并控制地下水污染源。制定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在发生风险事故时,及时切断地下水污染源,并对泄漏源进行堵漏,降低事故对地下水的污染。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通过选用低噪声的设备,采取厂房隔声、安装减震装置,加强厂区内绿化等措施控制噪声的传播,厂界噪声贡献值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焚烧残渣、烟气处理系统底渣、焚烧车间布袋除尘收集的飞灰、物化废渣和污水处理脱水污泥全部送至固化车间处理后,全部送本项目危险废物填埋场安全填埋处理;废活性炭、废反渗透膜和物化浮渣送焚烧车间焚烧处理。水泥储仓、粉煤灰储仓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回用于固化车间。生活垃圾收集后交园区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吴忠市首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在第一环评网及宁夏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网站上进行首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完成后于2019年5月13日、2019年5月21日在吴忠日报数字报刊平台、第一环评网及宁夏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网站上进行征求意见稿公示,公示期内同时在项目所在地现场张贴公告,并于2019年5月13日及2019年5月21日在《吴忠日报》上公示。公示期间建设单位及评价单位未收到任何关于本项目的信件、电子邮件、电话等反馈信息,也未收到公众填写意见后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