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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2022年3月14日拟批准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公示

作者:苟旭光 文章来源: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发布时间:2022-03-14 17:37 点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1个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批准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3月14日-2022年3月21日(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联系电话:0951-5160920(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传    真:0951-5160988

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99-9号

邮    编:750011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使用放射性同素131Ba或131I测井项目

吴忠市盐池县

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长庆分公司

报告表

西安海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长庆分公司拟在宁夏盐池县麻黄山、大水坑区域使用放射性同位素131Ba131I进行野外示踪测井,利用131Ba和131I同位素示踪剂对注水井单层吸水情况进行测试,工作场所的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3.7× 105Bq,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 -2002)的规定,属于丙级非密封工作场所。

主要环境影响为放射性同位素对周围环境、工作人员及公众的辐射影响。通过采取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容器、测井过程中和运输过程等污染防护措施;制定并严格落实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辐射工作场所分区管理,严格辐射工作日常管理,确保辐射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