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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4年8月15日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审批的公示

作者:师树虎 文章来源:环评处 发布时间:2024-08-15 16:57 点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有关规定,我厅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审批。为保证审查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815日至2024822日(5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51-5160527(环境影响评价处)

传真电话:0951-5160527

通讯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99-9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宁夏金昱元能源化学有限公司16万吨/年离子膜烧碱20万吨/PVC树脂改造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吴忠市青铜峡市

宁夏金昱元能源化学有限公司

宁夏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金昱元能源化学有限公司(以下建成建设单位)位于青铜峡市青铜峡镇,现拥有年产 16 万吨离子膜烧碱、20 万吨 PVC 树脂、150MW 热电联产,为响应《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中“推动危化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现重污染企业入园或依法关闭,加快推进黄河干流及重要支流沿线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异地搬迁、关闭退出”的相关要求,决定将 16 万吨离子膜烧碱、20万吨 PVC 树脂搬迁至青铜峡工业园区区块一内,实施16万吨年离子膜烧碱 20万吨年PVC树脂改造升级项目

(一)大气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本项目排放的废气污染物主要有颗粒物、氯化氢、氯气、硫酸雾、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硫化氢、非甲烷总烃、氯乙烯、二氯乙烷、汞及其化合物

各工序产生废气中的颗粒物、氯化氢、氯气、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非甲烷总烃、氯乙烯、二氯乙烷、汞及其化合物,经处理后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要求;硫酸雾经处理后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硫化氢0.001g/h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4.9g/h0.33g/h)要求。

污染物厂界无组织排放达标情况:厂界氯气、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氯乙烯、二氯乙烷无组织排放浓度可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中表5标准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硫酸雾无组织排放浓度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浓度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根据进一步预测结果可知本项目厂界外大气污染物短期贡献浓度均满足环境质量浓度限值,本项目无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二)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生产废水产生量约为1169991.21m3/a3513.48m3/d),其中工艺废水(包括烧碱、乙炔、氯乙烯、聚氯乙烯工艺装置)678556.04m3/a2037.71m3/d)、罐区废气处理系统排水1.2m3/a0.004m3/d)、循环水系统排水326000m3/a1034.95m3/d)。生活污水产生量约17318.66m3/a52.01m3/d)。

氯乙烯装置含汞废水经含汞废水处理系统(采用硫化汞沉淀法+磁性螯合剂吸附+活性炭吸附+汞树脂吸附床工艺,处理规模为8m3/h192m3/d)处理,汞和氯乙烯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中表1要求后,返回水碱洗工序循环利用,不外排;聚氯乙烯装置母液经母液处理系统(采用水解酸化+接触氧化+臭氧氧化+曝气生物滤池+超滤系统+RO系统+离子交换系统,处理规模为150m3/h)处理后,与其他生产废水一同排入厂区废水处理系统(采用水解酸化+接触氧化+双碱法软化+RO系统工艺,处理规模为500m3/h)处理满足《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 50050-2017)表6要求后全部回用,作为循环系统补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满足青铜峡工业园区区块一污水处理厂接纳要求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

(三)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各场地厂界噪声达标排放。按照跟踪监测计划开展跟踪监测。产生的危险废物依托现有贮存库进行暂存。厂区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规定,并参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2013)和石油化工企业防渗设计通则(Q/SY 1303-2010)进行防渗分区。

(四)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建设单位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宁环办发〔2012108号)等文件的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地下水水质监测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预报系统和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并与周边企业、园区管委会建立应急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