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4-04-01 00:00 点击:
文章来源: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做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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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51 |
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锅炉烟气脱硫脱硝改造及废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
银川市永宁县 |
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项目对6×75t/h循环流化床锅炉新建双碱法炉外脱硫系统,替代原有炉内石灰石脱硫;对2011年建成并试运行的3×220t/h循环流化床锅炉双碱法脱硫系统进行技术改良;对现有9台锅炉新建SNCR脱硫设施;改良原有10000m3/d污水处理线,增加芬顿工艺进一步解决原有排入中干沟出水色度和COD偏高问题;新建10000m3/d中水回用工段,深度处理永宁县污水处理站出水,处理后作为公司循环水池补水。项目实施后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5654.32吨/年,减少氮氧化物排放量1326.33吨/年,减少化学需氧量排放量38.85吨/年。项目总投资12105万元,全部为环保投资。 |
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处理后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关限值要求。厂界外氨气无组织排放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限值。污水处理厂硫化氢、氨排放速率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外硫化氢无组织排放浓度应达到《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1-2004)相关限制要求。⑵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消声、隔声等措施,场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⑶脱硫工段新增工艺废经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项目使用芬顿法对现有污水处理线改造后,化学需氧量浓度应达到《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1-2004) 相关要求后排入中干沟。氨水储罐区应做防渗处理。⑷中水回用工段产生的生化污泥与现有工程污泥一同送入复合肥车间综合利用;烟气脱硫工段产生的脱硫石膏,外售综合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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