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5-04-01 11:14 点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5年1月1日—2015年1月31日我厅对3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5年4月1日-2015年4月9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环境影响评价处
联系电话:0951-5160967
传真:0951-5160967
通讯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99-9号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审批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宁夏枣泉电厂铁路专用线项目 |
宁环审发[2015]1号 |
20150131 |
2 |
中卫市跃鑫钢铁有限责任公司2×25500KVA硅铁矿热炉及烟气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变更 |
宁环审发[2015]2号 |
20150131 |
3 |
固原市100吨/日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 |
宁环审发[2015]3号 |
2015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