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5-04-29 09:37 点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做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5年4月29日至201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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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3、4号机组脱硫增容改造工程 |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 |
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 |
宁夏特莱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本项目对现有2×1000MW燃煤发电机组(即本次脱硫增容改造的3、4号机组)进行烟气脱硫增容改造,采用 “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技术,在现有工程单台机组配置的1座吸收塔的基础上,再新建1座吸收塔和原吸收塔串联使用。新增的吸收塔在原增压风机的位置上建设,并相应新增浆液循环泵、风机、石膏排出泵等配套设备。另外,对现有吸收塔部分老化设备进行更换。 |
1、本项目脱硫增容改造完成后第一级吸收塔的脱硫效率约为94%,第二级吸收塔的脱硫效率约为77%,总的脱硫效率约为98.6%。SO2排放浓度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中特别排放限值50mg/m3要求。2、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无新增生活污水。本项目烟气脱硫中的脱硫液采用闭路循环的方式利用,不外排;少量脱硫废水(产生量约为8.16m3/h)依托现有工程废水处理系统。3、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并且对设备进行隔声、降噪措施,噪声经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值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4、本项目新增脱硫石膏8.25万t/a(含水率小于10%),送至现有工程石膏库暂存,最终由宁夏锦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综合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