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5-07-31 15:58 点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做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5年7月31日至201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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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2×330MW机组脱硫、除尘改造工程 |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煤化工C区 |
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 |
宁夏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本次改造拟在现有除尘基础上加装湿式静电除尘器(除尘效率≥77%)。脱硫改造拟在吸收塔系统原有的三层循环浆液喷淋层上增加两层循环喷淋层,增加两台脱硫循环泵,增设氧化风机。脱硝改造拟采用SCR液氨脱硝技术,拟改造锅炉尾部受热面、增加SCR脱硝装置、扩建氨区。 |
1、施工废水沉淀后回用,生活污水依托厂内现有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建筑垃圾运至管理部门指定地点;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2、本次改造完成后,两台锅炉烟尘、SO2、NOX排放浓度均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烟尘:20mg/m3,SO2:50mg/m3,NOX:100mg/m3)。脱硝系统NH3逃逸浓度小于2.5 mg/m3,符合《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催化还原法》(HJ563-2010)及《火电厂氨氮化物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0号的要求。本项目液氨罐区无NH3浓度超标点,厂界最大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4554-93)表1标准要求(NH3:1.5mg/m3);5、本项目脱硫废水经管道接入相邻热电2×330MW 机组脱硫岛现有脱硫废水处理系统,经处理后用于宁东基地1#渣场喷洒抑尘;3、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各类泵及风机,噪声源均小于85dB(A)。通过采取消声、减振及室内布置等措施,本项目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4、改造完成后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脱硫石膏、粉煤灰及废催化剂。分别以综合利用、送至宁东基地1#综合渣场及送2×330MW热电机组设置的危废暂存间暂存,最终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的方式贮存、处置。 |
2 |
2×260t/h空分锅炉除尘、脱硫、脱硝改造工程 |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煤化工C区 |
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 |
宁夏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本次改造拟在现有除尘基础上加装湿式静电除尘器(除尘效率≥77%),改造后总除尘效率≥99. 977%(本次评价以99.975%计)。 |
1、施工废水沉淀后回用,生活污水依托厂内现有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建筑垃圾运至管理部门指定地点;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2、改造完成后,两台机组烟尘、SO2的排放总量分别为122.74t/a、661.19t/a。两台机组烟尘、SO2排放浓度均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烟尘:20mg/m3,SO2:50mg/m3);3、本项目脱硫系统新增排水经现有脱硫废水系统处理达标后,全部送至渣场喷洒抑尘。湿式静电除尘器废水由湿式静电除尘系统灰水处理装置处理后送至脱硫系统作为工艺补水。2×330MW机组脱硫岛废水处理系统可接纳本项目脱硫废水;4、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浆液循环泵、氧化风机、石膏排出泵、石灰石粉浆液泵、石膏旋流器等,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消声器等措施,本项目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5、改造完成后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脱硫石膏、粉煤灰。分别以综合利用和送至宁东基地1#综合渣场方式贮存、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