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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灵武隆桥228兆瓦光伏发电项目外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8-05-29 10:23 点击:

灵武市隆桥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

《关于上报审批〈灵武隆桥228兆瓦光伏发电项目外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灵武隆桥字〔2018〕2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该工程位于宁夏银川市灵武市马家滩镇、吴忠市盐池县花马池镇境内,工程包括长43公里盐州-隆桥110千伏线路工程和盐州330千伏变电站间隔扩建工程两部分。工程建设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银川市、吴忠市总体规划。依据《灵武隆桥228兆瓦光伏发电项目外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结论和宁夏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技术审查报告,同意本工程按《报告表》中所列的规模和路径建设。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结束,对临时占地区域及时清理、恢复植被。

(二)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项目建成后其周围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标准要求。

(三)运行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加强线路安全巡视,定期进行监测,加强环保宣传。

三、项目竣工后应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建设内容,项目的性质、线路路径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中心、银川市环境保护局和吴忠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中心,银川市环境保护局,吴忠市环境保护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8年5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