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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东危险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8-07-06 10:34 点击:

宁夏宁东清大国华凯鸿环境资源有限公司

报来的《关于<宁东危险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审批申请》(宁清环发〔2018006〕号文)收悉。经研究,有关审批意见函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宁东危险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二期)位于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三号渣场与鸳冯公路之间宁东危险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一期)(以下简称“一期项目”)厂区预留用地内,拟建设一套处理能力9900吨/年的焚烧系统和一套处理能力2500吨/年的脱硝废催化剂再生系统及相关配套工程,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固化/稳定化处理设施、填埋处置等依托一期项目,拟处置可燃危险废物(HW02-06、08、09、11-14、17、37、39、40、45、49、50)共约9556.9吨/年,废催化剂(HW50)2500吨/年。本项目总投资19251.9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60万元,约占总投资12.26%,环保投资主要用于大气、水环境污染防治等。

经评估审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划,在落实《宁东危险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控制主要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焚烧炉产生的烟气进入余热锅炉SNCR脱硝后进入尾气处理系统,经急冷+干法脱酸+活性炭喷入+布袋除尘+臭氧脱硝+湿法脱酸+湿电除尘处理后,烟气排放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及“宁东环保局关于危险废物焚烧的地方管理要求”相关限值要求后,经50米高烟囱排放。烟气中氨气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限值要求。

2.焚烧车间封闭式料坑产生的废气通过风管,引入依托一期项目中的1#暂存库除臭设备,经酸洗+碱洗+活性炭处理后,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限值要求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无组织硫化氢、氨气厂界处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限值要求。

3.脱硝废催化剂分拣区采用密封负压抽风设置,抽出的气体采用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再生系统产生的无组织粉尘厂界处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

4.液态可燃危废依托一期项目已建设的4台储罐,一台储罐储存HW06,设置冷凝吸附油气回收装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须执行天津市制定的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相关限值要求后,经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三台储罐储存HW08、HW09,设置氮封后,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厂界处执行天津市制定的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中相关限值要求。

本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危险废物焚烧车间边界外1000米,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空气敏感区。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1.本项目排放的废水依托一期项目污水处理站,经污水处理站高盐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冷凝水中第一类污染物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相关限值要求;冷凝水中化学需氧量经检测后,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相关限值要求的直接回用,不满足则须经生化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相关限值要求后回用。

2.本项目在高盐废水处理设施配套一个20立方米废水暂存罐,满足非正常工况下废水暂存的需要。

3.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相关地下水污染防渗分区要求,本项目均为重点防渗区。严格做好防渗工作,等效黏土防渗层厚度须≥6.0米,渗透系数须≤1×10-7厘米/秒或按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执行。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对工艺、管道、设备、污水储存及处理构筑物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和降低污染物的跑、冒、滴、漏,将环境风险事故降低到最低。优化排水系统设计,生产废水、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等在厂界内收集后通过管线送至一期项目污水处理站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对设备进行消音减振等处理措施,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措施。

本项目焚烧处理产生的飞灰和炉渣、脱硝废催化剂再生工业吸尘装置收尘、脱硝废催化剂再生车间分拣区布袋除尘器收尘、三效蒸发的结晶盐,均由一期项目固化/稳定化处理满足《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规定的填埋物入场要求后,送一期项目填埋场填埋。

本项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主要为废有机溶剂泄漏,导致对土壤和地下水等造成污染,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防范措施,编制风险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确保环境安全

三、有关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

(二)本审批意见仅限于《报告书》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重新审核。项目建成后须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三)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管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将文件及批准后的《报告书》送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1.本项目废气排放口参数及排放量一览表

2.本项目水污染物排污口设置参数及排放量清单一览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强小媛副厅长,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水环境管理处、大气环境管理处、土壤环境管理处,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宁夏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8年7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