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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电动客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8-08-12 10:41 点击:

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报来的《关于申请审查、审批“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电动客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收悉。经研究,有关审批意见函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电动客车项目位于银川市永宁工业园区银川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厂区内,拟建设年产1000辆电动客车焊装、涂装、装配、内外饰总装生产线、检测线及配套的环保设施。本项目总投资1818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210万元,约占总投资17.65%,环保投资主要用于大气、水环境污染防治等。

经评估审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划,在落实《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电动客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控制主要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前处理打磨、除油、玻璃钢打磨、腻子打磨、发泡室废气经集气系统收集并进行相应过滤、吸附处理后,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须满足《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2862-2016)相关限值要求,经18米高排气筒排放。

2.3个喷漆室各设置1套水旋式除漆雾+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喷漆废气先经水旋式废气处理装置,再经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3个烘干室共用1座催化燃烧炉,烘干室废气经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喷漆废气及烘干室废气经处理,挥发性有机物、二甲苯排放须满足《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2862-2016)相关限值要求,苯乙烯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限值要求,经22米高排气筒排放。3个烘干室各设置1座加热炉,加热炉燃烧天然气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参照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相关限值要求。车身单位涂装面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须满足《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2862-2016)相关限值要求。

3.焊装线骨架、蒙皮焊接工位和装配线地板骨架焊接工位各设置1台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焊接烟尘经净化后,厂界处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无组织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厂界处须满足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2862-2016)相关限值要求;无组织苯乙烯厂界处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限值要求。

4.本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5#厂房(涂装车间)边界外200米,该范围无环境敏感目标,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空气敏感目标。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1.水旋式漆雾处理废水、喷枪清洗废水依托厂区跨座式单轨产业项目(一期)建设的污水处理站,采取混凝气浮+水解酸化+UBF+好氧生化+絮凝沉淀处理工艺进行处理,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相关限值要求后,排入园区下水管网,进入永宁县第二污水处理厂。

2.淋雨试验废水经隔油沉淀池沉淀后循环利用,沉淀池每月排放1次废水,废水化学需氧量、固体悬浮物、石油类排放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相关限值要求后,排入园区下水管网,进入永宁县第二污水处理厂。

3.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已建成的化粪池处理后单独排入园区下水管网,最终进入永宁县第二污水处理厂。

4.污水处理站故障时,本项目生产废水依托厂区现有工程设置的废水暂存池暂存。

5.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2013)相关要求,将厂区进行防渗分区。严格做好防渗工作,危险废物暂存间防渗须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相关技术要求;一般污染防治区等效黏土防渗层厚度须≥1.5米,渗透系数须≤1×10-7厘米/秒;重点污染防治区等效黏土防渗层厚度须≥6米,渗透系数须≤1×10-7厘米/秒。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对工艺、管道、设备、污水储存及处理构筑物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和降低污染物的跑、冒、滴、漏,将环境风险事故降低到最低。优化排水系统设计,生产废水在界区内收集及预处理后通过管线送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对设备进行消音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措施。

本项目生活垃圾由园区环卫部门清运;包装废料、废焊丝等一般固废,在厂区一般固体废物废物暂存间暂存,定期回收;废抹布、废手套、废工业擦拭纸、废液压油、废除油剂、废活性炭、废滤料等危险废物,经分类收集后放置于危险废物暂存库,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废漆渣、废漆桶及污水处理站污泥,暂按危险废物管理,运营期建设单位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定,依据鉴定结果管理。

(五)本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主要为天然气管道泄漏、涂装车间溶剂泄漏对土壤和地下水等造成污染,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防范措施,编制风险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确保环境安全

(六)本项目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总量须分别控制在0.0042吨/年、0.18吨/年、0.3757吨/年、1.1175吨/年以内。

三、有关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本审批意见仅限于《报告书》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重新审核。

(三)永宁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管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将文件及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银川市、永宁县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1.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设置参数及排放量一览表

2.本项目水污染物排放口设置参数及排放量一览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强小媛副厅长,银川市、永宁县环境保护局,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水环境管理处、大气环境管理处、土壤环境管理处,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化工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8年8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