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环境监测处、宣教中心 发布时间:2014-04-23 08:25 点击: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4年4月9日-22日我厅对2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4年4月23日-4月29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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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时间 |
1 |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15万t/a煤焦油加工项目 | 宁环验(2014)9号 | 2014年4月22日 |
2 | 宁夏发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贺兰山风电场六期49.5MW工程 | 宁环验表(2014)3号 | 2014年4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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