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环境监测处、宣教中心 发布时间:2014-09-11 08:51 点击: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4年9月5日、9月10日我厅对5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验收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4年9月11日-9月17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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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 1 | 关于对中宁县锦宁铝镁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2万t/d铝镁合金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 宁环验(2014)11号 | 2014年9月5日 |
| 2 | 关于对宁夏暖泉煤业有限公司煤矿30万吨/年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 宁环验(2014)12号 | 2014年9月5日 |
| 3 | 关于对宁夏吉鑫合金有限公司1×31500KVA硅锰矿热炉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 宁环验(2014)13号 | 2014年9月5日 |
| 4 | 关于对达力斯贺兰山头关风电场一期40.5MW风电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 宁环验表(2014)14号 | 2014年9月10日 |
| 5 | 关于对石嘴山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 宁环验表(2014)15号 | 2014年9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