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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2016年7月拟批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文件的公示

作者: 文章来源:环境监测处、宣教中心 发布时间:2016-07-29 08:24 点击: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以下1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做出验收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查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6年7月29日至2016年8月4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人:环境监测处  

   联系电话:0951-5160963  

   传 真:0951-5160963    

   通讯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99-9号  

    邮编:750011

项目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单位

验收调查单位

项目概况

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公众参与情况
陕甘宁盐环定扬黄续建工程(共用工程和宁夏专用工程) 宁夏灵武市、盐池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宁夏石油化工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工程位于宁夏灵武市、盐池县,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维修和完善一期已建工程,主要为完善二泵站~十二泵站管床排水系统,修建排洪建筑物,实施草方格固沙,乔草结合绿化,渠道维修加固等;二是续建宁夏专用工程,主要为新建蓄水池、人饮净水厂、泵站,铺设人饮管道等。工程总投资4.40亿元,其中环保投资262.36万元。2008年10月,环境保护部批复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审〔2008〕390号)。项目主体工程于2009年7月开工建设,2013年10月完工,并投入运行,目前引水负荷已达到设计能力的78.5%以上。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建成投入使用。

(一)施工期间加强了施工人员的教育及管理工作,施工过程中严格限定施工区域和施工路线,避开了动物繁殖季节,减少了对野生动物的影响。(二)施工期间采取了水土保持工程和植物措施,对重点区域进行了水土流失治理,减少了地表扰动和破坏,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了覆土整治和植被恢复。(三)施工期落实了污水、扬尘、噪声等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及恢复措施。(四)施工期间未在哈巴湖自然保护区内设置施工营地、临时施工场地、取、弃土场。工程结束后,对保护区内的施工迹地进行了恢复。

公众意见调查采取发放公众调查表方式。通过本工程实施周围群众均认为本工程的建设对自己的生活产生了正面影响,支持本工程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