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6-12-16 15:15 点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6年12月16日我厅对1个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日期为2016年12月16日-2016年12月26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51-5160759
传真:0951-5160758
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99-9号
邮编:750011
一、作出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项目名称及审批意见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环评文件类型 |
1 |
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新建探伤室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审批意见 |
宁核环[2016]34号 |
2016年12月16日 |
环境影响报告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