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7-05-18 11:21 点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7年5月17日我厅对4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7年5月18日——5月25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环评处
联系电话:0951-5160967
传 真:0951-5160967
通讯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99-9号
邮 编:750011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布时间 |
1 | 关于省道203黑风沟桥改线段公路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 宁环验[2017]8号 | 2017.5.18 |
2 | 关于省道303线吴忠市利通区至青铜峡段公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 宁环验[2017]9号 | 2017.5.18 |
3 | 关于国道109线石空过境段公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 宁环验[2017]10号 | 2017.5.18 |
4 | 号关于省道101线李旺至三营段公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 宁环验[2017]11 | 2017.5.18 |